法学院杨治坤教授在《法学》2023年第12期发表论文《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的性质定位——以<行政处罚法>第24条为分析对象》。文章指出,行政执法权下放是适应基层治理走向善治的重要改革举措。然而,镶嵌于行政执法权链条中的行政处罚权下沉实践隐藏着无序的风险,学界对行政处罚权下沉的性质也存在诸多理论分歧。在现行宪法和组织法框架下,行政执法权下放的性质定位不能直接套用于行政处罚权下沉;宪法和组织法中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职权的规定亦无法推导出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资格。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在本质上是一种适应事权改革的行政处罚权合作运行方式变革,其形式应当是行政委托。《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不符合授权规范要求,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的方式只能解读为行政委托,需要完善行政委托的相应规则,以保障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与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