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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祥教授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26年第4期发表论文《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使用的行为定性》

2026-08-05 15:06:23编辑: 点击量:

刘明祥教授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26年第4期发表论文《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使用的行为定性》。文章摘要: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是一种新型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罪,不能通过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解释为能被“窃取信用卡信息并使用”所包含,来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进而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按照法释〔2018〕19号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第3项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也不能通过将“窃取信用卡信息并使用”解释为能被“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所包含,来否定法释〔2018〕19号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进而对“窃取信用卡信息并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以盗窃罪论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仅限于盗窃并直接使用实体信用卡。以合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非法直接使用以取得他人信用卡账户钱款的,也应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用持卡人提供的信用卡信息为其注册所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含绑定信用卡账户)后,未经其同意偷偷使用其支付账户,非法获取来源于其信用卡账户钱款的,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应按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