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法学院、土地法制研究院张凇纶副教授在《法学家》2022年第1期发表论文《重构欺诈制度:一个实用主义的分析》。文章指出,纵观欺诈的制度史,经过基督教的道德化改造,对欺诈的规范更强调其主观意图,这一点被德国《民法典》纳入而呈现为总则中的欺诈规范,针对法律行为(合同)的效力。这一进路的弱点,在于未能看到欺诈制度背后作为加速机制的国家权力。国家和市场在打击欺诈时,可以是同路人,但也可能存在紧张关系。尽管传统民法将欺诈行为与胁迫行为一同置于法律行为制度加以规范,但就行为模式来看,二者具有明显的差异,欺诈制度与胁迫制度的现代决裂势在必行。欺诈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其应摆脱合同与侵权的人为区隔,进而充当一种法律救济的触发装置。一方面,应当借鉴刑法上受害人教条学的观念,骗局过于明显且有悖俗内容,而受害人自己却积极参与,不应获得补偿(但不排除引发对加害人的公法制裁);另一方面,在当事人信赖受到影响时,具体化、个案化和客观化地考察当事人的具体状况从而提出解决方案。也就是说,欺诈应当重返罗马法的模式:对欺诈的规范优先由特别法进行;《民法典》的欺诈规范不是被提取出来的公因式,而是在其他领域中未获规范的补充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