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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陈卫东教授、周新副教授参加企业刑事合规与司法环境优化研讨会

2020-09-21 17:46:57编辑:周新 点击量:

 

9月10日,企业刑事合规与司法环境优化研讨会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该研讨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改革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协办,深圳市宝安区委区政府、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承办。应会议邀请,我校云山法学工作室首席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及云山青年学者周新副教授应邀参加会议并作主题、点评发言。

本次研讨会聚焦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对企业的司法保护主题,围绕企业刑事合规、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等话题,来自司法机关、高校研究机构、民营企业等嘉宾进行了专题研讨。根据会议议程,研讨会设置企业司法环境的优化、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推进、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三个研讨环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出席企业刑事合规与司法环境优化研讨会并讲话。童建明指出,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学习贯彻民法典,自觉把履行检察职责与服务企业发展深度融合起来,进一步发挥好检察工作对企业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

童建明在讲话中要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树立平等保护、少捕慎押慎诉等司法理念,努力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要综合运用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要坚决惩治侵犯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企业权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要以持续抓好“挂案”清理和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专项清理为抓手,加强诉讼法律监督,及时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童建明强调,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涉企案件司法政策界限、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既坚持解放思想,也要坚守法治底线,不搞“一风吹”。既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注意改进办案方式方法。要把民法典中蕴含的产权保护理念贯彻到刑事司法中,尽量把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检察机关在做好指控证明犯罪的同时,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助力依法开展刑事合规管理。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促进企业及企业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法治化水平。

本次会议第一个环节即企业司法环境的优化环节,浙江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黄生林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检察实践进路”为题作主题发言。来自美团、宝洁、京东、腾讯等企业的合规部门负责人一一介绍了各自企业在合规管理中的做法探索,并且就优化企业经营司法环境,提出了积极建议。

在会议在第二个环节——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推进,河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梁红继以“优化司法环境,推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构建”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指出,仅依靠企业自觉构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并不充分,应在国家刑事制度的层面,给予回应。作为理论界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时延安以“公司治理语境下的单位刑事案件的处理”为题,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军则以“权力依赖型民企的刑事困局与司法引导”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结合各自工作,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长邓根保、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检察干警刘倩、李梓、杨昕颖分别进行了主题演讲。

周新副教授发言

我院云山青年学者周新副教授作为本单元的点评嘉宾,结合当前情况,从实务与理论的双重检视的视角,谈了四个方面的看法。第一,合规计划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评价。这既涉及企业开展刑事合规计划的自身责任,以及法律对这些活动的认可,又包括一旦出现犯罪后,国家如何评价这些行为,尤其是检察机关如何通过刑事合规计划来实现保障企业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第二,检察机关在探索刑事合规计划领域的基本职能有哪些?在这方面,刘倩、杨昕颖检察官有涉及,李梓检察官以物流行业高发刑事案件为例进行详细介绍,我个人在学习三位检察官的会议材料,也有类似的看法,尤其是李梓检察官提出来的几个问题,应该也是我们试点改革中需要考虑的前置要点,比如,刑事合规计划的适用罪名、刑罚范围,还有就是检察机关的监督考察、评估审核等。第三,检察机关是推行刑事合规计划的法定主体,也是适格主体。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保障法律实施、维护公共利益,而且,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出现了新的延伸和变化,不管在具体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还是在参与社会治理领域,检察机关通过办理企业犯罪案件以及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经营,是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的重要体现。我看现场也有不少企业代表,也需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的各项工作,凝聚合力。第四,客观说,法律适用应当是公平、平等的。刑事合规计划有它的积极作用,但也有消极作用,比如,可能引起法律适用的不公平,还有就是如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等。在这些方面,我们更应当注重。保护经济发展,是检察机关的职能,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维护的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界限在哪儿?如何评价或界定企业犯罪治理领域的公共利益?我们在后续的工作开展中应该重点关注。

会议的第三个环节关于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的研讨,更加具有实践性的思考。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张远煌以“企业犯罪”的定义为切入点,对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黄晓亮以“刑事司法中生道原则的理论展开”为题,指出刑事司法实践要特别关注企业生存发展权益——生道原则的建议。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谭尘,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检察院检察长李彬,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严忠华,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王德明,围绕着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进行了分享。

陈卫东教授发言

我校云山法学工作室首席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在第三环节作了重要主题发言,指出刑事合规对于刑事风险的消减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刑事法提前介入企业内部治理得以实践犯罪的预防;二是以事前有效对抗刑事合规的建设,对抗企业犯罪的刑事责任;三是以刑事合规的改造减免刑事责任。刑事合规是这一两年新兴起来的,我记得很清楚是兰州的判决,这个判决第一次为企业单位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备的规章,为此,企业对这些规章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企业有了这些规定,贯彻实施了规定的行为,是否就可以免除企业自身的责任,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是不行的,我国刑法确定是双罚制度。

本次会议参加的高校还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等院校,与会学者积极发言,为新一轮检察体制改革献计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