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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燕教授做客我校云山法学大讲堂论​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2019-11-17 10:25:18编辑:郑文英 点击量:

2019年11月14日晚,应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邀请,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育部“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汪海燕教授,在南校区教学楼C座201教室为法学院广大学子作了一场有关“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学院周新副教授主持,张爽副教授、修文辉老师参加了本次讲座。

(汪海燕教授为学生讲座)

本次讲座主要围绕刑事证据的审查与证据判断的问题展开。讲座伊始,汪海燕教授通过“包拯断案”向我们介绍了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的审判模式,深入浅出的阐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并阐释了证据裁判规则、疑罪从无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

其后,汪海燕教授阐述了证据裁判规则的内涵,指出裁判依据的是证据,而作为定案的证据应当符合以下三个要求,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在客观性方面,汪教授指出在诉讼中发现真相、惩罚犯罪不是刑事诉讼法的最高目标或唯一价值追求,而应该是多种价值选择权衡的结果。在关联性方面,汪教授讲到判断关联性的标准一般有两个,即经验和逻辑,但它们都有致命的缺陷,因此要考虑品格材料、类似行为以及被害人的过去行为等进行综合判断。在合法性方面,汪教授提出应对合法性做广义理解,包括主体合法性、形式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其中程序合法性是核心,一旦违背程序合法性,则有可能导致其成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汪海燕教授强调,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应遵循直接言词原则,这就要求法官在证人出庭的前提下,依据庭审证据做出裁判。

(学生认真听讲)

汪海燕教授还向同学们介绍了我国定罪证明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这就要求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当出现疑案时,坚持疑罪从有不仅可能冤枉无辜、错放真凶,更重要的是会使每一个社会大众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严重破坏司法的权威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全面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汪教授通过典型的真实案件强调了公正审判的重要性,并激励同学们为司法文明而学习,为司法文明而奋斗。

(学生向汪海燕教授提问)

在讲座结束之际,三位学生代表就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个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发言提问,获得了汪海燕教授的高度好评。本次讲座最终在同学们的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下帷幕。

(汪海燕教授回答学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