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文字:沈俊芳 摄影:李梓濠 编辑:庄婉宜) 2014年3月8日发生的“马航事件”轰动全世界,因为涉及到数个国家的公民人身安全。“马航事件”全称“马来西亚航班失联事件”,现为 “失事事件”。在悲痛的背后,这个事件牵涉到许多法律和国际关系问题。2014年5月12日星期一晚7点,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第九届学术文化节暨法学院研究生学术沙龙在广外大南校区A204举行。本次活动诚邀法学院经济法、民商法教授朱晔,法学院国际关系学硕士生导师肖刚作为嘉宾。
本次学术沙龙的主题是“聚焦马航失联飞机事件”,研究生们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讨论这个问题。

主讲人发言
“马航事件”法律问题聚焦
同学们讲了“马航失事相关法律关系分析”。“马航事件”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问题分为三个方面:管辖权争议、损害赔偿和其它法律关系问题。根据多个相关法律和规定,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择一、分别或共同)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的法院提起。本案中承运人住所地是马来西亚吉隆坡,承运人主要营运地是吉隆坡等,目的地是北京;缔约承运人是中国南方航空公司(航空营销方,)住所地(总部)广州,主要营运地广州、北京等;飞机制造商是美国波音公司。那么,疑问出现了,能否在美国提起诉讼呢?事实上,如果在美国起诉,只能以产品责任为诉因起诉飞机制造商,如波音公司。也就是说在美国起诉,如果证明飞机存在缺陷可获得高额赔偿,但在事故调查报告出台之前,美国法院认定飞机存在缺陷几乎不可能。因此,在美国起诉有可能被美国以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
其次是损害赔偿问题,本案中,索赔权利人对马航责任损害赔偿的权利主张,可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的方式实现。若选择诉讼,则可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可提起个别诉讼或集体诉讼,可依据自身情况向有管辖权的任一法院提起。其权利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在国际法层面上,主要是《蒙特利尔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在国内法层面上,依据受诉法院具体适用准据法的不同而有差别。原告在举证责任上的压力较小,在获赔金额上预计可得到物质层面的充分赔偿。事实上,《蒙特利尔公约》的成员国多数把公约内容引入国内法,某一法院若受诉此案,便可充分利用一国国内法中的《航空条例》或侵权赔偿的相关法规对案件作出合法有据合理的判决。
朱晔总结同学们思路清晰,考虑问题比较严谨细致,对损害赔偿和举证责任以及案件性质进行了深度的分析。

朱晔总结法律方面的发言
“马航时间”国际关系问题探究
国际关系班的同学提到“援助外交”,含义为“以主权国家为主体、以和平方式进行、以维护本国利益而实施的对外援助政策”。六种对外援助的形式是人道主义援助、生存援助、军事援助、名望援助、贿赂、经济发展援助等。
有关国家对于“马航事件”的调查投入援救力量,比如:国际社会建立MH370事件独立调查组中方将继续与马方、澳方等密切合作,积极参与后续搜寻,开展公正调查;澳大利亚副总理沃伦特拉斯5日说,澳、马、中三方已达成共识,新阶段的搜寻行动将重点加强水下搜寻工作,并会涵盖更广阔的海域,采用更多深海探测与搜寻装备,但费用可能由三方均摊;法国以过失杀人对马航失联展开司法调查。但是,这次援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马来西亚、印度在内的多个国家,均以“军事安全”为由,拒绝与其他国家共享雷达信息。马来西亚更是在与各搜救国毫无沟通的情况下,就单方面下不负责的结论,让其他参与搜救国家陷入到尴尬和被动境地。
而对于现行的国际救援现状也应该反思,国内救援中,中央政府以最高权力去调动各部门合作,然而,我们难以用国内救援的高效率来类比国际救援。各国是平等的,缺乏一个高于国家的权力中心,因此,在缺乏沟通、强力推进不足、合作不足的情况下;这一对比得到客观事实是,国际和国内两个环境是不同的,世界是无政府状态的,主权国家的生存和安全考虑都是放在第一位的;目前搜救MH370 飞机还远没有达到举全人类之力的高度。马航救援的困境是结构性的,取决于当今的国际政治结构。
同时,这也给中国一些启示。第一、中国发展需要稳定的周边环境,对周边国家一直以经济外交为主,收效甚微,甚至被斥为以经济手段为切入点的意识形态渗透。第二、反观此次的马航事件,不管各国背后秘密如何,国际人道主义援助俨然是正义的代名词。第三、人道主义援助只是对外援助的一种形式,中国如果利用多种形式重点发展援助外交,增强以政治目的为导向,“将欲取之,必故与之”,援助外交或许会是中国建立势力范围的有效一步。
肖刚评价同学们合作很成功,态度认真,整个发言过程一环紧扣一环,并且懂得以“外交援助”切入主题,这是一大亮点。

肖刚总结国际关系方面的发言
马航事件让很多人痛心疾首,事件背后需要引起关注的实在太多。认清其中法律和外交关系,完善不足之处将有利于类似事情的处理,使受害者能够得到合理赔偿并且给对国际关系和现行国际援助的反思敲响了警钟。
到此,本次沙学术龙活动圆满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