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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学者来我院交流 师生共论行政法

2014-03-16 00:00:00编辑: 本站原创 点击量:

本网讯(文字:沈俊芳 摄影:陈昱秀 编辑:邱小艳) 2014年3月14星期五,台湾真理大学院长蔡震荣莅临法学院进行学术交流。法学院副院长黄丽萍教授,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卢海清,法学院杨解君教授、杨桦教授出席本次讲座。

蔡震荣本次讲座的主题是“行政执法下命令处分与执行处分”。讲座伊始,蔡震荣介绍了台湾真理大学是台湾第一所实行洋教育的学校,1864年便设立了牛津学堂。此外,它还是台湾历史最为悠久风景最为优美的大学。接着,蔡震荣说了此行的目的,不仅仅是到广外大法学院做一个简单的学术讲座,更重要的是来和广外签约,以后广外大法学院的学生每年可以有机会到真理大学进行交换或深造,这无疑给广外大法学院带来一个好消息。

蔡震荣激情演讲

蔡震荣主要以行政执行法来展开报告。行政执行种类分为(1)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2)行为、不行为义务之执行;(3)即时强制执行。

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是由原处分机关、行政执行分署来实现的。而它又可以分为税款、罚缓、怠金、代履行费用、其他费用。怠金指的是,如果你做了违法的事,执行人将要求你撤销该行为,并支付一定的罚款,而你交了罚款却又恢复该违法行为,那么执行人将让你交付你这一行为的预期罚款。这一罚款称为怠金。当然,如果你停止了违法行为,怠金就随之不再生效。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还区分为基础处分和执行处分,基础处分是不能强制执行的。一般情况下会给出一个缴纳限期,如果已经过了该限期就由原处分机关移送行政分署,但是不增加其义务和处罚。这与大陆是有区别的,大陆的行政与强制执行是一体的。蔡震荣以大陆城管的例子做了说明,大陆的城管被赋予了“告诫”商贩不能做出某些行为的权力,可当商贩做出违法行为时,大陆城管可能会跳过“告诫”这一程序,直接以某些手段来强制执行,然而法律却没有授权城管强制执行的权力。

杨解君为观众“翻译”两岸法律术语

在台湾法律中有“限期改善”这一原则,限期改善告诫到强制执行是有时间差的。“强制执行是最后的手段,一定要给时间让人们去配合。”在台湾,实行强制执行之前,将会对人民“告诫”,“告诫”不生效再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方式也是多样化的。比如对于欠了政府钱的可能会对其限制出境或关押;比如不纳税,但又习惯于高消费,就会有禁奢条款来作为牵制,限制其在某些高消费场所消费。

而即时强制是没有时间差的,往往都是针对突发情况而产生的。

讲座接近尾声,蔡震荣提出让到场的师生提问,共同交流。杨桦教授提出:限期改正是行政中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吗?蔡震荣解释说一般情况下是这样,只有在即时强制时才会特殊,因为是突发情况来不及限期改正。不论研究生还是本科生都相继提问,蔡震荣笑着表示,很高兴这么多同学提出问题,这次演讲很愉快。

研究生积极提问交流

杨解君教授做了最后的总结,大陆的公法和台湾的公法区别还是很大的,在学习法律之时如果能够相互借鉴是很不错的,台湾的法律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赠书仪式合影留念

蔡震荣从台湾带来了他本人的学术著作赠与法学院,接着和教授们合影留念。

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