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教授在《法学论坛》2024年第4期发表论文《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限制度研究》。文章指出,合规考察期限制度是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目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实践中,合规考察期限制度存在设置主体不统一、设置范围较有限、文书载体不规范、适用规则不健全等问题。究其原因,与设置主体的性质、合规考察期限受限于检察机关办案期限,以及现有规范不明确等因素有关。在未来完善法律规范的过程中,有必要以涉案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依托,规定由检察机关担任合规考察期限的设置主体,根据案件情况划分合规考察期限的设置范围、确定文书载体,细化合规考察期限的起止规则与延长规则,明确合规考察期限与追诉时效的关系等,进一步促进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限制度的优化发展,实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