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保国教授在《法学评论》2025年第3期发表论文《不同而和:大湾区商事调解协议的跨境执行》。文章指出,大湾区商事调解交流合作是提升区域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虽然已取得一系列制度成果,但商事调解协议跨境执行机制的缺失却限制了其实际成效。在我国已签署但尚未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背景下,“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大湾区是探索商事调解协议跨境执行机制的理想场域。由于在内地和港澳地区的现行法中,商事调解协议的效力总体上未超出民事合同的范畴,需要通过特定转化机制才能取得执行名义,未来三地在商事调解协议执行方面的合作宜继续推动各自域内法中转化执行机制的便利化,并对跨境执行采用先大湾区局部后三地整体、由转化执行逐步递进到直接执行的两阶段方案,即先疏通跨境转化执行路径,而后在坚持来源地标准和妥善解决法律适用等问题的基础上,探索其跨境执行的直接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