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简介 1975年高中毕业下乡知青,1978年3月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政教专业77级(本科),1982年元月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留校在政法学院任教师,1989年获法学硕士学位,1991年任华中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1993年6月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1994年5月调原广州外语学院,任副修专业教学部副主任。
1997年7月至1999年6月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法学系(现法学院)副主任。1997年至2002年广东省校级学术骨干、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委员、法学院党总支委员,教工党支部书记。现任法学院教育法制研究所所长。
1997年7月参加广东省高教厅副厅长公选,笔试成绩第一名。
广东省法学会理事、广东省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咨询专家、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第二届委员、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先后应教育部、有关省市教育厅局和有关部门邀请,为教育部第一期司局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研讨班、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全国培训班、广东、江苏、重庆、广西、云南、湖北、福建、贵州等省市(自治区)及沈阳、太原、广州、深圳、宁波等十余个省、市作教育法和行政法讲座。法制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电视台等中央和地方媒体专访和报道。
二.讲授课程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经济法、民法学
三.研究领域 : 国际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育法
四.科研成果 (一)科研项目成果 1、1998年2月由原国家教委法规司直接委托担任教育部规章“学生伤亡事故处理办法”课题组组长,是教育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第12号令)主要起草人之一。 2、2000年9月受广东省教育厅委托,担任“广东省高等学校校园安全管理”课题组组长,主持课题组研究起草了广东省政府规章:《广东省高等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办法(草案)》。 3、2002年2月主持完成《广东省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粤教策[2002]7号)(委托课题) 4、2002年12月完成起草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粤教策[2002]64号)(委托课题) 5、2002年12月完成起草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草案)(委托课题) 6、2002年12月完成起草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教育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粤教策[2003]23号) 7、2004年2月完成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粤教策[2004]9号) 8、2004年5月完成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实施方案》和《广东省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示范校实施方案》(粤教策[2004]25号) 9、2002年4月,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及救济途径研究(主要参加人) 10、2002年5月,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课题《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在WTO中“一国四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主要参加人)》 11、2003年3月-9月完成教育部政法司委托的《创建依法治校实施方案》和《创建依法治校实施方案的评价标准》课题。
(二)论著: 1、以学生权利为本位,规范高校学生管理,中国高等教育2004年/4期(核心) 2、透过潘家岭小学一案我们看到了什么——张永华的回信,人民教育2004年/3-4期(核心) 3、高校学生权益的内涵、类型、结构及其法律特征,高教探索2003年/4期(核心) 4、论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的含义、内容和途径,中国高等教育2003年/13-14期(核心) 5、论教育保护,教育研究2003年/ 10期(核心) 6、论教育保护职责与监护职责,人民教育2003年/10期(核心) 7、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标准和赔偿依据,人民教育2003年/6期(核心) 8、论教师职务资格许可,高教探索2002年/3期(核心) 9、国内外民商事仲裁若干制度比较研究,国际经贸探索2001年/5期(核心) 10、浅议科学技术进步对国际关系的作用,当代世界社会主义研究1996年/12月(核心) 11、试论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概念,社会主义研究1996年/6期(核心) 12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赔偿,李毓玲主编《学校法制教育纵横谈(论文集)》78-88页,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 1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和职责(参编),花城出版社2004年1月 1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释义与实用指南(参编),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