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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专访我院周新副教授:《刑事诉讼法》增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与发展

2019-04-01 22:51:37编辑:郑文英 点击量:

2019年3月13日,《法制日报》在专家访谈版块就“《刑事诉讼法》增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与发展”刊登了对我院周新副教授的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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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18个条款,使刑事诉讼法的条文数量达到308条。这次刑事诉讼法以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修改也是为了适应我国正在进行的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与司法体制改革相关联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做出了规定,二是增加了通过前期试点改革所确立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紧密相关的具体规定。那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台的背景如何?有着怎样的意义?实施中需要关注哪些?3月9日,《法制日报》记者特别采访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智慧司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周新副教授。

记者:如何看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写入《刑事诉讼法》的进步价值?

周新:作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在刑事司法领域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方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含刑事速裁程序在内)经过了四年的试点,被认为是一项符合我国司法国情的改革举措。在试点期间,法学理论界、实务界能够发现这一制度在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优化职权配置等方面的突出作用。也正是如此,全国人大积极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经验,将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符合刑事司法地方性试点上升为国家法律的一般性规律。这是中国顺应世界刑事司法发展趋势的必然结果,因为通过比较研究,我们发现,引入认罪答辩、不起诉、处罚令等作为解决刑事案件繁重办理负担的关键举措,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共同选择,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代表性体现之一。同时,这也启发我们在以后研究中,多从比较法角度关注中国和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在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制度领域的差异和融合点,推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司法文明进步和公平正义。

记者:如何理解“听取被害人意见”条款对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周新:一直以来,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关于如何看待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试点单位的做法差异较大。一部分人认为被害人的参与会阻碍该程序的推行,另一部分人认为不让被害人参与则忽略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修正案规定了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针对检察机关对被追诉人从宽处罚以及认罪认罚后审理的适用程序提出意见。但问题在于,被害人参与案件的积极性是否有保障?虽然规定了被害人可以就这些问题提出建议,但其建议会在多大程度上被采纳是未知的。在实践中不免会有走形式的做法:被害人的意见检察机关听取了,但是并不会采纳。长以此往,被害人参与案件提出建议的积极性必然受到打击,不愿意付出过多的成本去关注案件的进展。

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在地包含偏重诉讼效率的倾向,因此,总体上而言,被害人不属于认罪认罚案件的必要主体,即认罪认罚程序的启动不以被害人的同意作为前提条件。但是,应当尽量避免被害人参与的形式化也就是办案机关听取意见的形式化问题,尤其是针对已经遭受了人身损害或财产上的损失的被害人群体,办案机关既要准确把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建议附带民事诉讼的界限,又要区分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界限,在尊重被害人权益的同时满足繁简分流的需要。

记者:如何看待速裁程序对于提高我国诉讼程序层级化水平的效果?

周新:修正案第222条至226条是将速裁程序法定化的五个条款,也是立法者对我国推行这一程序试点的五年经验的总结。其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试点文件的规定,不同类型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别,相应的程序多是内含“认罪”因素于其中。不过,和一审稿相比,修正案二审稿有一些差异,主要是在速裁程序的判决宣告之前,立法者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被追诉人的利益,降低发生冤错案件的风险,不仅要求法官应当听取被追诉人的最后陈述,而且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借助这一制度的穿针引线,在合理界定程序适用界限的基础上,立法者可以促成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在立法规定与实践操作两个层面的重配和规整,同时又可将现存其他不同认罪案件处理机制有序地容纳其中,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尊重刑事司法规律的应然之义。

记者:未来还有哪些值得特别关注的话题?

周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未来还需要关注以下话题:

(1)量刑从宽的层级化规则

虽然修正案将“认罪认罚”明确为法定的量刑情节,但是,这还无法解决试点期间暴露出的一个关键难题,即量刑从宽的比例,包括最高比例、量刑减损比例的梯级规则。量刑减让不明显,体现不出对被追诉人选择认罪认罚程序的激励作用,难以吸引被追诉人认罪。目前,结合最高司法机关和部分试点单位的探索立场, 30%-20%-10%的量刑从宽规则越来越受到认可,也成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基本共识之一。着眼于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为了解决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量刑从宽方案不明的问题,在当前一段时间内,立法者应当首先总结既有试点经验,采取已经得到较多认可的方案,才能进一步巩固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流程的规范性、科学性,随着相关方案的适用,立法者可以考虑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量刑从宽规则,主要是划分更加科学的层级化方案。以多层次的从宽体系作为未来的从宽方向,具有其优越性:其一,从宽的内容全面,涉及强制措施、起诉与否、量刑、执行等多个方面,能够灵活的解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涉及到从宽的问题;其二,从宽的适用贯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四大阶段,对于各个阶段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均能找到合适的从宽模式。

(2)诉讼文书的简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目标是提高诉讼效率,关键举措之一在于适当减轻办案机关的工作负担,其中就包括诉讼文书简化的事项。不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此没有涉及,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因为从近四年的试点情况来看,大多数试点地区均存在诉讼文书简化的成效不理想的现象。与普通的简易程序案件裁判文书格式相比,填充式文书仅省略了证据部分,其它部分均一致。但简易案件的裁判文书也仅列举证据名称而已,相比之下,简化的程度十分有限。部分试点单位制定的规定文件不仅没有简化相关的诉讼文书,反而增加了案卷的文书厚度。如此一来,程序虽然表面上看是简化了,但是诉讼文书及其背后的工作量却是丝毫未少。

有鉴于此,为了保证认罪认负从宽的生命力,改革完善配套的诉讼文书简化机制势在必行。要知道,判决书的核心内容在于判决主文,其次在于犯罪的事实、引用的法条、刑罚的执行信息和上诉权利告知,再次在于说理。另外,简化裁判文书的格式必须适于正式对社会公布,以便于裁判文书上网。试点过程中一些法院认为表格式裁判文书不利于裁判文书公开,乃是担心社会的接受程度的问题。而且考虑到多人犯罪无法适用表格式文书的问题,建议弃用。

(3)重视不起诉制度的繁简分流价值

随着认罪认罚程序引入量刑协商机制,检察机关将在量刑方面拥有更大的裁量权,作为体现检察机关量刑裁量权的一种制度,可以预见将来的司法实践中,酌定不起诉的案件会逐步增加。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自由裁量权需要适当的规范,合理约束自由裁量权和必要的监督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保障。有鉴于现有申诉、再审程序的救济性有待加强,因此,未来我们可以尝试从审前、一审阶段着手建构针对不起诉制度的内外部监督制约体系。

(4)健全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适应的司法责任制

司法责任制是当前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在调研中,的确存在司法责任不明影响法官积极性的问题,而这种隐忧或者顾虑的存在也造成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启动认罪认罚程序有保留。因此,最高司法机关需要强调以行为人具备故意或过失作为对司法工作人员追究责任的前提,重点是在发生错案结果时,不可忽视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的过失的认定。认定过失的关键在于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第一,量刑建议权责对应。第二,证据审查权责对应。第三,审判权责对应。为建立“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应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问责机制,严格贯彻“责任主义”原则,对于法官未能尽职审查被告人的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和合法性,或者对于明显不当的量刑建议怠于调整,或者对于程序违法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追究其责任。

周新副教授长期致力于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相关课题的研究,在司法制度改革、智慧司法等领域积极向最高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建言献策,赢得了业内高度的认可和赞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研究(17BFX059)》,在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实证研究,在多家权威学术期刊、新闻媒体发表数篇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成果,针对当前《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若干重大问题,阐释其富有适用性的方案主张。他就201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提出的若干修改建议,也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的正面回应,为中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刑事诉讼法》完善贡献应尽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