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红教授在《中外法学》2025年第6期发表论文《越权代表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理论》。文章指出:越权代表行为类推适用代理规定会使《民法典》第61条第2、3款之间出现冲突。解释越权代表行为需要考虑实定法基础。就此而言,类推适用代理规定应予否定。而司法解释的做法,有值得肯定的一面,但在理论上需要进一步解释代表行为的效力发生机制。法理上,应当严格区分代表与代理,在此基础上,跳出现有观念营造的思维定式,摒弃所谓代表行为为法人行为即均应对法人发生效力的观念,认定法定代表人越权在相对人非善意时会导致法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违反法人真实意思。据此,一方面,越权代表(法律)行为可在法人对抗非善意相对人之后对其不发生效力;另一方面,法人仍须承受越权代表行为不发生效力后的法律后果。如此解释既能避免法律冲突,又能做到公平合理,实现法理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