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祥教授在《法商研究》2025年第6期发表论文《适用但书规定出罪的基本理论问题探究》。文章指出:学界之所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理解存有诸多争议,是因为部分学者未能正确认识到但书规定是排除行为犯罪性的原则性规定。但书规定非但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反而对保障罪刑法定原则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表明犯罪的成立不仅形式上要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实质上不存在排除行为犯罪性的事由。对危害性不大的行为直接适用但书规定出罪,与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并不冲突。但书规定原则上可适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只不过由于刑法分则明确将“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因此不必再重复适用但书规定出罪。适用但书规定出罪应以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精神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