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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土地法制前沿论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通过研讨会”成功举办

2017-04-20 16:36:16编辑:郑文英 点击量: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3月22日下午,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法学院联合主办,土地法制研究院承办的“土地法制前沿论坛(第二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通过研讨会”顺利召开。

陈小君教授发言

研讨会的开幕式和第一节讨论由耿卓教授主持。耿卓教授简要概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通过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了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为宣传、学习、研讨《民法总则》,就本次研讨会的发起情况、具体议程作了简单汇报,随后隆重介绍了首位主题发言人陈小君作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主要成员深度介入民法典编纂并作出重要贡献的简况。陈小君教授对民法总则做了整体回顾与总结,首先阐述了新民法总则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的重大现实意义与历史意义:这部法律凝聚了国家领导集体的智慧,表达了人民的愿望,真正完善了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然后从传承与创新两个角度举例说明了这部法律的优点与创新,也从体系性、适用性等角度提出些许遗憾和不足;最后,介绍了民法典分则的编纂情况以及我们应珍惜、爱护并以专业精神深入研究的立场和态度。高飞教授基于解释论的立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问题、法律行为效力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并表示对于新出台的民法总则,要以积极正面的态度来看待,好的地方要发扬,不足的地方加以完善。王荣珍教授在发言中认为民法总则开启了民事权利保护的新时代,并从民法原则、民事主体的种类、民事权利的客体范围、诉讼时效等方面指出了民法总则的新发展。张保红教授对民法总则中“抢先占位”的条款作了全新分析,更在重新解读德国法上法人主题分类的基础上积极肯定了民法总则上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二分的做法。

耿卓教授发言

高飞教授发言

第二节在张保红教授的主持下讨论了民法总则中的具体制度。耿卓教授就法律行为的部分规定作了解读,认为民法总则尽管将代理与法律行为分章规定,但在理解适用上要注意两者的内在统一性,就民法总则与继续有效的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在法律适用上的顺位表达了自己的基本看法,然后法律行为章的部分条款作了简要点评。范利平教授对于民事主体中的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的分类标准提出了自己疑问,与陈小君、张保红等教授进行了探讨。刘洪华副教授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做了自己的阐述,认为民法总则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奠定了基础。杨浩楠老师对民法总则第183条、184条“好人法条款”从法律人性假设的角度分析了传统法律人性假设的不足、现代法律人性的科学回归、以及第183、184条的亮点和不足。曹益凤博士主要针对民法总则中监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做了细致解读。

第三节的讨论由范利平教授主持,聚焦在民法总则与其他学科专业的关系。常延彬教授结合非法人组织、胎儿利益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保护重点分析了民法总则和民事诉讼法相协调的问题,同时从立法角度深入分析了民法总则第185条(被社会称为英雄烈士条款)的内容和意义及可能存在的歧义;杨桦教授从宪法角度对英雄烈士条款中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与言论自由的关系问题进行了解读,提出对英雄人物进行评价和研究的边界;周新军教授与陈小君教授共同探讨了民法典的制定过程西方法律制度和中国现实生活的结合问题,剖析民法典的制定意义和民法典与本国国情相结合的重要性;吴贤静副教授立足于生态保护原则,着重讨论了民法总则的“绿化”,及其对环境法法典化和制度完善的意义;卢纯昕老师重点讨论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的有关规定,结合知识产品的无体性以及专有的特殊性,对规定的具体知识产权种类作了深度分析。

第四节的自由讨论和总结由王荣珍教授主持,与会专家和研究生进行了自由讨论,大家畅所欲言,现场气氛热烈,研讨会在王荣珍教授的“高度、热度和深度”总结中圆满结束。

此次研讨会对大家全面认识和深入理解民法总则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对于大家系统学习和科学研究民法总则具有重要的引导价值。据了解,此次研讨会可能是民法总则通过后在我省举行的首个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