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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抒己见,论器官买卖是否应该合法化?-----“半月坛”学术沙龙活动第二讲

2011-04-09 00:00:00编辑: 本站原创 点击量:

本网讯 (文字:李照  摄影:江家和)  48日晚630分,题为“器官买卖是否应该合法化”的半月谈学术沙龙在第二模拟法庭举办,由杨光宇等7位法学院10级民商法研究生担任主讲人。 孙晓萍 老师 和常廷彬 老师作为指导老师出席了论坛,并就讲座内容进行了点评。

杨光宇先从南京试点一年来无一例资源捐献器官的新闻报道引起话题,说明我国器官移植存在供体少而患者多的严重矛盾,又通过北京法院开庭审理“人体器官买卖”一案点出非法买卖的危害,由此提出了器官买卖合法化的可能性,并引出第一个重要问题,即人体器官的民法地位。

借助视频引出话题

对于这一问题,国内外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和主张,首先由冉斯文介绍了互相争鸣的各种学说。人体器官的民法地位主要分为财产说和人格说两大类,在它们之下又分为纯粹财产说、有限财产说、身体权说和器官权说等。接下来,黄颖怡则就该问题的不同类型和不同阶段进行具体分析。在活体的民法地位及其归属上,她主要从尚未与人分离的活体器官、从人体分离的活体器官和转移进受体的人体器官这三个阶段进行了分析。而尸体的民法地位及其归属则引用了学者王泽鉴的“尸体为物”和台湾学者史尚宽的“尸体的特殊性”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加以说明。

引经据典论证器官买卖是否应该合法化

在初步了解法律问题后,钟晓敏和龙丽园分别从不应该合理化和应该合理化两个方面提出了她们的个人观点及理由。钟晓敏以对个人生命价值的玷污和尊严的践踏、引发一系列难以解决的新问题、禁止器官买卖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致的做法和我国立法已经明确禁止了器官买卖等四点不应合法化的理由证明其观点。而龙丽园认为虽然器官合法化存在道德和法律上的争议,但她指出,器官合法化能够扩大器官来源;减少黑市交易,从实质上保护弱者利益;合法化可以最大限度的扩大尸体市场这三点好处。

总结阶段,刘伟对禁止器官买卖完善机制提出了七项构建人体器官器官捐献的激励补偿机制的建议,并指出要加强医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苏亮则借鉴伊朗模式,提出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实施有偿捐赠这一方案的三点可能性,且从立法、建立医疗委员会、建立监督机制、建立伦理委员会、建立移植准入制度和杜绝外籍人员六个方面进行说明。

与指导老师交流

接下来孙晓萍和常廷彬两位老师做了点评。他们都认为两方说明的十分透彻、论据充足、层次分明,特别是语言词汇丰富,但存在形式不够灵活,没有双方辩驳的不足,建议学生从文化传统等多角度考虑问题。

观众提问环节,小组成员互相补充,回答了关于听众提出的器官定价、杜绝外籍人员是否有违自由平等等问题。在同学们意犹未尽的讨论声中,本次学术沙龙告一段落。

指导老师与同学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