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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力行,用法维权――记法学院第三届法律文化节之法律讲座

2016-05-04 22:34:13编辑:伍晓桐 点击量:

本网讯(文字:袁桂平 摄影:蓝宇梦 网编:伍晓桐)  在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校的背景下,为给即将毕业的学生讲解就业劳动合同注意事项及传递相关法律知识,第三届法律文化节之法律讲座于4月27日星期三晚在实验楼B307大模拟法庭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法学院杨浩楠讲师。此次讲座得到了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以及各学院毕业班辅导员老师大力宣传,参与此次讲座的同学们来自我校大学城校区的各个学院。  

出席嘉宾有经贸学院学工办曾恒老师,商学院学工办杨欣老师,法学院团委书记陈宇老师以及法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主持人介绍了杨浩楠讲师并宣布讲座开始。开讲之初,杨浩楠就强调劳动合同法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并提出一些常见的对于劳动合同有误解的问题,如部分同学担心由于自己年龄、工作经验、技术水平等原因难以从用人单位处得到一纸劳动合同,因而缺少对劳动合同法的关注。  

 

听众全神贯注  

 

紧接着杨浩楠向观众阐述了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特征:劳动合同法具有普遍性,意即国家工作人员外,劳动合同广泛适用于各种劳动力——劳动报酬交换过程;劳动合同具有重要性,因为绝大多数社会保障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如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倾斜保护劳动者,实现实质正义。  

 

杨浩楠生动讲解  

 

其次杨浩楠着重对劳动合同法若干重要条款进行解析,即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劳动者的问题,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劳动者证件和担保的问题;(2)书面劳动合同制度;(3)劳动者的解雇保护和辞职自由。在这个过程中,他列举了许多相关例子并运用劳动合同法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析。如关于劳动者证件和担保问题,他谈及某些同学们毕业找工作时会遇到用人单位提出要交押金或者要求扣押毕业证的情况,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和第八十四条等条款规定此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同样地,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制度,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则相应地规定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同时,杨浩楠也谈及劳动合同法第22条对劳动者辞职自由限制的问题,列举了部分用人单位可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最后,杨浩楠提及劳动纠纷的处理方式,即劳动者捍卫自己权利的方式,有当事人协商,调解,仲裁和法院诉讼四种。而在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中,劳动者不仅胜诉率高,而且费用低。由此他总结道,劳动合同法给劳动者以细致的保护,劳动者要学会运用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认真听完杨浩楠的发言之后,观众踊跃提问。针对观众们提出的三方协议中就业协议书和实习协议的问题,在校生兼职以及创业团队的合同等问题,杨浩楠都给予了耐心而专业的解答。  

 

 

与会人员合影留念

   

这一场法律讲座给在座的观众有较大启发与指导意义,使同学们学会运用劳动法相关知识维护个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此外,由于得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以及各学院的大力支持,讲座的覆盖面得到进一步扩展,法学院法律文化节切实做到充分发挥学科专业优势,为广大师生普法、学法、用法提供了专业性的指导,为校园法律知识普及作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