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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教授、孙长永教授、顾永忠教授做客我校云山法学大讲堂第十三讲: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

2019-11-17 23:17:50编辑:郑文英 点击量:

2019年11月16日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顾永忠,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敏远,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长永,应邀莅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并为我院学生举行“刑事诉讼法三人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杨帆副院长主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学东检察官出席了本次讲座。

(杨帆副院长向学生介绍顾永忠教授、王敏远教授、孙长永教授)

本次讲座以访谈的形式进行。王敏远教授作为访谈的主持人首先提出“现代刑事诉讼为什么要进行刑事辩护”的问题,顾永忠教授与孙长永教授分别进行了阐述,两位教授的内容虽然各有侧重,但是方向一致、精神相同。现代刑事诉讼控辩平等、控审分离、审判中立的构造,以及无罪推定的根本原则,决定了刑事辩护的重要性。刑事辩护可以防止刑罚权滥用,促进实体公正;保护诉讼过程中的基本人权,防止公民受到无根据的非法侵犯;强化政府惩罚的公信力,维护整个司法能够公正高效的运行。随后三位教授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与普通刑事辩护的关系和特殊性方面展开探讨。

(左起:顾永忠教授、王敏远教授、孙长永教授)

对于值班律师制度,三位教授全面分析了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规定,从理论与实务两个方面展开了激烈讨论。王敏远教授提出,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是否会比辩护律师减一等?对此顾永忠教授与孙长永教授分别发表了看法。孙教授认为,辩护人或者代理人都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质上不应该有区别。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是为没有辩护律师的嫌疑人提供救济性帮助,在职能上跟辩护律师的作用没有区别。顾教授认为,之所以在侦查阶段被称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主要是因为很多人把辩护理解为出庭,而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大部分属于程序辩护,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职能是一样的,下一步要解决的就是让值班律师回归到辩护律师的范畴。

针对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可以通过探索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值班律师短缺的问题,王敏远教授提出了自己的质疑。顾永忠教授和孙长永教授对此表达了不同的观点,为学生展现了法律逻辑的严谨性与学术交流的多样化。

(学生认真听讲)

随后李学东检察官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性发言。他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打击犯罪,获取证据,加快案件的侦破,同时提高诉讼效率,体现宽严相济。其中最有价值的是从宽的量化,使整个刑事诉讼结构发生变化。广州市检察院一贯高度重视维护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值班律师制度也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完善。对于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变革,实务机关将努力按照顶层设计,最大限度地体现制度的价值。

(李学东检察官进行总结性发言)

最后,我院三位学生就《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提问,三位教授以及李学东检察官对此作出解答。本次讲座的内容为我们带来很多思考,在同学们的阵阵掌声中落下帷幕。

(学生进行提问)

(孙长永教授为学生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