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袁泉 学历:博士 职称:教授
一、教师简介
1984年9月-1988年6月本人在武汉大学法律系学习,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留校工作;
1995年9月-1998年7月 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攻读国际私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1998年7月-2001年7月 海南大学任教;
2001年8月-至今 调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工作;
2005年上半年以及2006年下半年 曾作为访问学者两次赴法国马赛第三大学进行研究工作。
曾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法学院院长、法治研究院院长。现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二、学术兼职
现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第六届学位委员会专业指教委委员。
曾任:第十届广东省政协委员、广东省女子监狱特邀执法监督员。海南省政协法制委员会“特邀代表”、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员。
三、研究领域
主要长期从事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欧盟法研究。
四、主要科研成果
(一)学术专著
本人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和《法商研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4部,主编著作和教材3部。
其中,专著《荷兰国际私法研究》填补了我国关于荷兰国际私法研究的空白。专著《中国与荷兰国际私法比较研究》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比较国际私法的著作。发表在《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的论文《不方便法院原则三题》,获《中国法学》2004年英文版以及张文显主编的《中国国际法学精粹》2004年卷全文收录,并分别获得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和广东省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主要研究领域的代表性成果及基本观点如下:
1.独著《荷兰国际私法研究》填补了我国关于荷兰国际私法研究的空白。
2.独著《中国与荷兰国际私法比较研究》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比较国际私法的著作。
3.本人所撰写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三题》,载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该文针对国际民事诉讼中涉外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解决,而提出在目前两大法系国家所普遍用来解决这一难题的其中一种方式,即不方便法院原则。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其国内法或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国际民事案件有管辖权,但从当事人与诉因的关系以及当事人、证人、律师或法院的便利或者花费等角度看,审理该案是极不方便的,而由外国法院审理更为适当,因而放弃管辖权的情况。因此,该论文对于解决南沙自贸区将来发生的涉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的冲突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和指导。
4.独著《欧共体竞争法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由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12月出版。该书主要围绕着当今在区域一体化方面颇具影响力、最具代表性的欧盟在实施经济一体化过程之中,就欧共体竞争法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展开全面、深入的研究,其与本课题研究的相关成果表现在:(1)欧共体竞争法与其成员国的关系;(2)欧共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欧共体竞争法的主要实体规范、欧共体竞争法豁免制度);(3)欧共体竞争法与欧洲一体化;(4)解决现代竞争法的法律冲突问题,欧共体竞争法国际合作基本途径;(4)引入冲突法解决竞争法的域外适用。
5.《基础电讯服务贸易的几个法律问题——兼谈中国基础电讯服务市场的开放》,载于《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本文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GATS和WTO关于基础电讯服务的协议中的基本规则,特别是MFN原则、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等是制定中国基础电讯服务市场开放政策的重要立足点。
6.《关台湾“大陆货品特殊防御机制”的法律思考》,载于《国际经贸探索》2004年第4期。本人认为台湾给大陆度身设置的“大陆货品特殊防御机制”,看似为了利用中国大陆在其《入世议定书》中对世贸组织成员的特别的承诺条款,但从法律角度而言,这有违台湾在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议》项下的义务,极易成为两岸之间有限的经贸互动中争端的导火绳。
7.《有关WTO规则在我国适用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于《河北法学》2004年第7期。本人认为,我国在加入WTO后应该如何适用和实施WTO规则,在理论界尚无定论,无疑WTO的其它成员国在立法和实践,值得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尤其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更应该引起我国高度重视研究。
8.《世纪末对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于《法域纵横》(澳门)1997年第2期。本人认为鉴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比英美这些复合法域国家更为复杂,具有“一国两制”两法系四法域的特点,而中国学者的研究对中国区际国际法律冲突的研究仍停留在理论研究上,以后的重点应放在不断地完善和丰富我国的区际冲突法理论的同时展开务实性和对策性研究,为解决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找寻符合我国实际的途径来。
(二)课题研究
本人主持承担了9项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及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课题,且全部结项验收通过。
(三)项目成果
本人于2000年参与了海南省人大委托立法项目《海南经济特区企业职工持股条例》的起草工作。
2010年,本人任第十届广东省政协委员期间,提出的提案《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获得2012年广东省政协的优秀提案,而且还作为项目负责人之一承担了广东省侨办委托的《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该条例已经于2015年8月获得通过,是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法规。
五、学术奖励与荣誉
本人曾获得如下主要学术奖励与荣誉:
(1)2002年获中国法学会评选的“第三届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2)2005年被评为“首届广州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3)2004年获得广东省政府授予的“南粤优秀教师”称号。
(4)本人撰写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三题》一文获得2005年广东省首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论文成果三等奖。
(5)2008年获第二届广东省宣传思想战线优秀人才“十百千工程”优秀培养对象三等奖。
(6)本人与吴锐成委员的提案《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获得2012年广东省政协的优秀提案,等等。
联系方式:200110701@oamail.gdufs.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