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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副教授参加第12届中韩刑事诉讼法学会国际学术研讨会

2019-08-28 09:33:32编辑:郑文英 点击量:

2019年7月5日—8日,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与韩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的第十二届中韩刑事诉讼法学会国际学术研讨会——“数字时代下的刑事诉讼”在韩国济州岛大学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吉林大学、安徽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中方学者以及首尔市立大学、高丽大学、庆尚大学、江陵原州大学、济州大学、济州地方检察院、大邱高级检察院、白山律师事务所的韩方学者等共4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我院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周新副教授应邀参加研讨会并作为点评专家发言。

开幕式由首尔市立大学KIM HEE KYUN 教授主持,韩国刑事诉讼法学会LEE SANG WON 会长和我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分别致辞。

韩国刑事诉讼法学会LEE SANG WON 会长在致辞中指出,韩国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齐心合力共同举办国际研讨会已达十二回,两国的法学家相互了解双方的制度,深入探讨了制度发展的方向。与此同时,也加强了彼此的友谊。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让我们面临很多挑战。其中,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迎来了数据化时代,我们的世界逐步扩大到网络空间。这种变化对刑事司法也带来了极大的影响。随着科技技术的发展,出现了新型网络犯罪,随之给侦查、审判、执行等刑事司法领域带来了很多法律上的争议焦点问题。如今,我们要挑战数据时代下的很多课题。虽然每个课题并不简单,但我认为,在今天的学术研讨会上探讨和交流想法和意见,必定会有收获,贡献于国民幸福社会建设才是我们法律专家的梦想和理想。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教授)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在致辞中指出,中韩两国刑事诉讼法学学者交流已经十二年,这一路走来我们共同学习、共同探讨、共同成长,不断面对社会日益出现的新问题。本次研讨会以“数据时代之刑事诉讼”为主题,共同研究探讨中韩两国在侦查和审判中发生的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参加会议的既有学者,又有实务界的专家,我相信研讨活动会碰撞出思想的火花,为日后的立法、执法带来诸多有益的经验。

开幕式后,分别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作“人工智能时代中国刑事诉讼的机遇与挑战” ,韩国济州地方检察院SONG SAM HYUN检察长作“数字时代下韩国刑事诉讼的近况与课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作“论法律人工智能的三重边界”三场主题报告。

研讨会共分四个单元。第一单元研讨主题为“网络犯罪与刑事诉讼”,由高丽大学李朱元教授主持。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熊秋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做了题为《中国网络犯罪与刑事诉讼》的报告,介绍了中国关于网络犯罪的相关立法情况,并重点从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网络犯罪案件的初查、网络犯罪案件的跨地域取证、电子证据的取证与审查、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涉众型网络犯罪案件的处理等七个方面详细介绍。韩国济州地方检察院CHOI SUN KYUNG检察官做了题为《韩国网络犯罪的现状与对策》的报告,介绍了韩国网络犯罪的类型与最新趋势、网络犯罪中的侦查难题与应对方案,结合详细的案列讲解韩国刑事执法部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详细流程。庆尚大学JUNG DO HEE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教授分别做了点评。

(第一单元“网络犯罪与刑事诉讼”环节发言)

研讨会第二单元主题为“数字证据与刑事诉讼”,由韩国白山律师事务所金周贤律师主持。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大学法学院闵春雷教授做了题为《论数字化的刑事证据标准》的报告,指出数字化证据标准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尤以中国上海“206系统”中“证据标准指引”最具有代表性。证据标准主要服务于个罪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依据证据标准形成的证据链为庭审证明提供了必要素材。证据标准并非证明标准本身,相关证据材料必须经由庭审证明活动的检验,方可决定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未来对数字化证据标准的完善应秉持“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宗旨,注重控辩平等参与,强化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的依托,避免数字化证据标准可能带来的办案形式化、机械化风险,发挥庭审程序对证明标准的保障作用。大邱高级检察院JUNG SUNG YOON检察官做了题为《数字证据的可信性研究》的报告,以韩国大法院2011年5月26日全国教职员劳动组织不服扣押搜查决定而提出的准抗告案件为切入点,讲述韩国关于数字证据的相关判旨精神。同时,以此判例为契机,韩国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作出相应的修改,包括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济州大学AN SUNG JO教授、北京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金玄默律师分别进行了点评。

(第二单元“数字证据与刑事诉讼”环节发言)

研讨会第三单元主题是“网络犯罪与刑事诉讼”,由韩国江陵原州大学OH KYUNG SIK教授主持。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周长军教授做了题为《数字时代侦查程序的透明性》的报告,从侦查不公开、犯罪新闻报道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为视角,阐述数字时代的侦查不公开原则。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安徽大学法学院院长郭志远教授做了题为《大数据背景下未来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型》的报告,提出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未来犯罪朝着多样化、非暴力化趋势发展,呈现出智能性、组织性、动态性等特征。面对未来犯罪,传统侦查模式过于依赖口供和侦查经验,稍显滞后且效率不足。数据驱动模式是未来犯罪侦查的应然选择,其以物质交换理论、相关性理念和数据主导侦查为理论基础,在侦查切入、启动和逻辑进路上都对传统侦查模式予以突破。济州大学KIM HYUN SOO教授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周新副教授分别做了点评。

其中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周新副教授指出,信息和媒体报道需要限制,这个限制需要一个合理边界,或者也应遵循信息公开的比例原则。必要的涉案信息公开、发布,有利于案件的侦破,这种信息的公开、发布需要由办案机关的官方通道进行公布,以示信息的权威性、公正性、有效性。比如形成社会正面舆论压力,促使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涉众型犯罪中,寻找更多的被害人指认犯罪嫌疑人;减少涉案对犯罪嫌人的家庭、企业的影响,仅限于对犯罪嫌人个人的打击;人们对涉案引发的心里恐惧等等。针对第二个发言,周新副教授指出,在传统侦查语境下,发现侦查线索与收集犯罪证据的活动具有同向性,二者路径重合。在回溯性(重现)侦查路径下,侦查活动是一种寻找既存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及证据的过程,这一过程中的所有相关信息都可称之为线索。大数据时代的侦查则不同,以相关性为主导的思维方式致使发现线索与收集证据的路径在侦查活动中不再重合,二者在时间上往往存在先后差别。究其原因,个人认为是由大数据侦查思维引导下的因果关系不再连续造成的。同时,侦察机关的组织机构需要优化。在中国的公安机关目前是科层制的侦查组织形式。科层制的侦查组织模式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基层侦查人员将有关案件情况和拟采取的行动逐级上报,可能因耗时而贻误战机,尤其在处置紧急事件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其次,科层制可能造成信息失真。因此,在“大融合”的背景下,公安机关亟需融合不同业务警种的数据并创新应用发展,使数据在深度融合后焕发出叠加倍增的价值,来应对犯罪愈发灵活与复杂的变化趋势。数据整合可以从深层次引发侦查工作的多方面变革。首先,以数据融合带动侦查资源的合成。其次,以数据融合促成侦查手段的合成。数据来源决定数据视角,数据视角决定数据用途,数据用途决定应用手段,来源于不同部门、采用不同方式方法获取的数据天然地具备各自不相同的视角,从而才可以根据用户的轨迹按需对用户进行进准画像。如由视频侦查部门掌握的视频数据具有感知视角,在侦查工作中一般被用来重现案件事实或进行特征筛选等。当不同类型、视角的数据被融合在一起,附着于数据之上的手段价值也被整合到了一起,大数据侦查既可以应用于犯罪侦查也可以应用于犯罪预警,其本质就是以数据的整合促成不同侦查手段的合成。

(第三单元“网络犯罪与刑事诉讼”环节发言)

会后,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的带领下,中方学会学者与韩方学会学者进行充分的交流,双方共同决定第十三届中韩刑事诉讼法学会国际学术研讨会将于2020年5月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