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学资料
(一)教材使用与建设
1.周新军主编:《国际商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2.吴兴光、叶昌富、龙著华、周新军等编著:《合同法比较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周新军著《产品责任立法中的利益衡平——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014年周新军教授主编的《国际商法》教材经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教材在编写设计上强调把教师的讲授和学生的自主学习结合起来,使学生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本书为此在每一章内容讲授前精心设计了国际商法课程的预习思考题和案例分析题,思考题所涵盖的内容反映了该章节的理论难点和重点,同时也与要分析的案例密切相关,从而把大陆法系讲授型教学法与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结合在国际商法的教学之中。通过预习思考题的提出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和独立思考,通过案例分析题引导学生把理论与实际问题的解决结合起来,这对于传统教材编写方法是一个重要创新。
(二)参考文献
由于本课程实行以问题为导向的教学方法,注重学生批判性阅读与写作能力的培养,因此在实施这种教学方法时本课程教师特别注意通过布置预习思考题、案例分析题并提供课外阅读书目和资料的方式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主要参考著作:
1.[德] K•茨威格特,H•克茨著.米健等译.比较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4.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版
5.黄名述、张玉敏,《罗马契约制度与现代合同法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6.刘进田,《法律文化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郭成伟,《外国法系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出版1996年版
9.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0.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11.[英]A.G.盖斯特:《英国合同法与案例》,张文镇、孙蕴珠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12.王军编著《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3.何宝玉著《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张玉卿编著《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释义》(第三版),中国商务出版社2009年版
15.叶林,《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6.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7.张玉卿编著《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释义》(第三版),中国商务出版社2009年版
18.叶林,《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9.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0.丁玫,《罗马法契约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论文类:
1.梁治平:《英国普通法中的罗马法因素》,《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2.英.劳森:《罗马法对西方文明的贡献》,《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1期
3.Ernest Metzger,曾旻:《古罗马法官、判例法和程序原则》.《司法》,2009年第00期
4.江平:《罗马法精神与当代中国立法》,《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5.何勤华:《略论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特点》,《河北法学》,1987.
6.王洪:《罗马法契约制度:历史话语的重述》,《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7.白思:《罗马法复兴对各国民事立法的影响》,载于《学理论》,2013年第8期
8.程苗:《韦伯形式理性法理论之评析》,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2011.1
9.章成:《论国际私法的法典化》,载《社会科学学科研究》2010年第8期
10.夏祖恩:《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比较论略,《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学报》2003 年第 3 期
11.丁玫:《罗马法合同赔偿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12.马海峰,《论裁判官对罗马法的贡献》,《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6期
13.张锐智,《罗马法学家对“民法”贡献探析》,《外国法制史研究》,2016年第00期
14.余成峰,《罗马史上“习惯法”的源起与流变---一个法律思想史角度的考察》,《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3期
15.徐轶民,《罗马法学家在罗马法发展中的作用》,《外国法制史汇刊》,1984第00期
(三)预习思考题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一、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与法律渊源是什么?
二、什么是法系?法系划分的标准是什么?你认为世界上可以划分为哪几个法系?茨威格特的观点是什么?
三、什么是比较法?比较法的研究范围是什么?对此有哪些不同观点,茨威格特的观点是什么?你持何种观点,理由是什么?比较法学的作用是什么?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有哪些?茨威格特的观点是什么? 预习案例:基尔伯诉东北航空公司案
四、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是什么?在英国法和美国法中,“先例约束力原则”的内容是什么?在美国,联邦法和州法的关系是怎样的?
五、什么是普通法与衡平法?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六、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第二章 罗马法专题研究
第一节罗马法及其在大陆法系的演变发展历史
一、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吗?为什么?罗马法为什么会在欧洲复兴?
二、如何理解茨威格特认为法国与德国应区分为不同法系的观点?法国与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一样吗?从中我们可以对法律移植或继受得到什么启发?
三、我国民法的近代化现代化中是如何处理法律移植与法律的本土化问题的?以史为鉴我国民法现代化发展中应如何处理这一关系?
第二节 罗马契约法的性质与法律渊源
一、罗马契约法的性质
1、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标准是什么?
2、把罗马契约法的性质与中国古代契约法相比你有什么看法?
二、罗马法的法律渊源
1、法律渊源的种类(法律、裁判官告示、法学家解释、皇帝谕令之间关系及特点)
2、制定法的法典化形式
3、与中国古代契约法的法律渊源进行比较后你有什么看法?如何以史为鉴丰富完善我国民法法律渊源?
第三节合同的成立--古罗马契约法的历史考察
一、古罗马合同成立规则的发展演变的各个阶段有什么不同特点
(一)口头契约时期
(二)文书契约时期
(三)要物契约时期
(四)诺成契约时期
二、从古罗马与中国古代契约制度中合同成立规则的演变你得出了什么看法?如何以史为鉴完善我国民法典中的合同成立规则?
第四节罗马契约法有关违约及其违约责任的历史考察
一、罗马法违约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
(一)客观责任原则
(二)主观责任原则
(三)免责事由
二、罗马法违约形态的划分
(违约形态的划分来源于罗马法吗?德国法对于罗马法违约形态划分是如何继承的?
三、罗马法违约的救济措施
四、从古罗马与中国古代违约责任制度的比较中你得出了什么看法?如何以史为鉴完善我国民法典中的违约责任制度?
第三章 合同法专题研究
一、要约内容的确定性问题研究
1、各国对于要约内容的确定性的规定是什么?法国民法典1583条,英国合同法P64,CISG/PICC是如何规定要约内容的确定性问题的?
2、中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有规定吗?你对这个问题有何看法?
二、要约受约束的意旨问题研究
1、要约必须有要约人表明自己愿意受约束的意旨,那么当这种意旨未被明确地表述的时候,应该如何去判断呢?
2、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没有值得中国借鉴的部分?(阅读何宝玉《英国合同法》P66-80,《法国合同法》P47,法国民法典1583条,《欧洲合同法》26-28,瑞士债法第7条第3款)
三、缄默与承诺的构成条件问题研究
1、缄默不作为是否具有承诺的效力?(查阅《英国合同法》P105,《法国合同法》P64,崔建远《合同法》P32,《德国民法总论》P261,280,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2、根据《美国合同法重述》第30、69条,承诺是否可以不作为方式即缄默的方式作出?
四、变更要约内容的接受与承诺的构成问题研究
1、各国关于此问题有何规定?(查阅《英国合同法》P91-95,法国合同法P55,德国民法典第154条,《德国民法总论》P280)
2、关于变更条款的承诺的效力,CISG和英美镜像规则有区别吗?
3、美国合同法重述第61条与第39条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应该如何理解?
4、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呢?
五、英国法中关于错误的规定及其启示
1、在错误对合同效力影响问题上,法国法和德国法有何不同?
2、在英国法中,哪些错误不能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哪些错误可以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3、在错误对合同效力影响问题上,英国法和大陆法有何区别?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呢?
六、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关于欺诈的规定是什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呢?比较后有何启示?英国法中的虚假陈述与违约责任对我国有何启示?
七、英国法中胁迫的相关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八、英国法中的不正当影响与我国乘人之危的比较研究
1、英美法和大陆法规定什么构成胁迫?其后果是什么?
2、英美法规定什么是不正当影响?法律后果如何?
九、CISG中的预期违约与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比较研究
1、如何区分与适用公约的第71条与第72条?“显然”和“明显”怎么区分?CISG第72条的将根本违反合同能否结合25条理解?
2、其与第71条违反大部分重要义务如何区分?
3、公约是否在默示预期违约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进一步的分类?
十、英国是否存在明示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态的划分?如果存在,默示预期违约该如何救济?从英国的辛格夫人案的判决来看,可以认为英国存在默示预期违约吗?《英国合同法》第607页预期违反合同中“不可能履行合同”是否等于“不能履行”?
十一、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的区分标准?根据美国法,如何区分明示与默示预期违约?行为能否构成明示预期违约?是否将特定物卖给第三方就构成默示预期违约?
十二、《中国合同法》第108条“以行为表明不履行”是否构成默示预期违约?我国合同法上有无明示与默示预期违约之分?救济方式是否存在差异?我国《合同法》第68条和94条是否有衔接问题?
十三、“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这种交易有没有存在把某些情况比如破产认定为默示预期违约的必要?应当先履行的一方的破产等情况可否认定为预期违约?
十四、大陆法系没有预期违约的相关制度,他们是如何解决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这一类问题的?
1、是否可以把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认为是一种预期违约形态的规定?查阅相关法条和在法律中的结构与内容回答问题
2、《法国民法典》中的其他合同法规定是否有不安抗辩权?
3、《德国民法典》第321条为什么理解为“不安抗辩权”而不是预期违约的规定?
十五、英美法实际履行与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
1、合同法(二)案例三 Jones v.Daniel 若适用《合同法重述》,适用第39条还是第61条?
2、各国以及国际条约对于继续履行的理念一样吗?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对于继续履行是怎么阐述的?
3、在德国,实际履行(继续履行)是优先的救济原则吗?与中国法是一样的吗?(查阅德国民法典251条,281条,中国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一样吗?)
十六、合同落空与不可抗力的比较研究
十七、大陆法系情势变迁与英美法系合同落空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专题研究
第一节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与国内法的适用
一、《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否构成对CISG适用的排除?
三、CISG与国内法适用的关系是怎样的?
第二节 买方和卖方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有哪些?
二、卖方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如何确定?
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确定的标准是什么?如果合同条款与样品的品质不一致,应该以何者为准?对此英国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CISG、中国法是如何规定的?(教材122案例中仲裁庭是如何根据CISG认定货物与合同不符的?你的看法呢?2019年贸仲模拟赛中的案例应如何认定?
四、卖方不承担品质担保义务的条件?(如何看待教材P122案例中仲裁员的意见?)
五、卖方承担品质担保义务的时间?(122案例是否符合卖方承担品质担保义务的时间?)
六、法律对于买方对于货物品质的检验有什么规定?(教材P122案例和2019年贸仲案例买方行为是否符合货物检验的相关规定?)
1、买方提起品质担保异议的时间?
2、不受检验和品质担保权利时间限制的条件是什么?(教材122页案例中,卖方能援引第39条的规定吗?为什么?买方不受检验和品质担保权利时间限制的条件(教材122案例中,买方能援引第40条的规定吗?为什么?)
七、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八、买方的义务(支付货款地点、时间)
第三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各国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有关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
二、各国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有关货物风险的转移的规定(案例九、十、十一、十三)
三、《公约》关于根本违反合同对风险转移的影响的规定(案例十二)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专题研究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点(案例一、二、三、四、五)
二、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特点
三、有关国际产品责任法的国际条约有哪些?其内容有何不同?
四、国际条约及各国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
五、中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案例六)
六、严格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它与“疏忽责任”及“担保责任”有何区别?中国的瑕疵担保责任与美国担保责任相同吗?为什么?与法国的担保责任呢?(结合案例九)
七、什么是产品缺陷?国际条约及各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怎么认定?有哪些标准?它主要包括哪几种类型?什么是不合理危险?
1、菜刀会割伤手,鞭炮烟花会炸伤人,它们是否是不合理危险?
2、儿童娃娃玩具由于眼睛缝得不够结实导致小孩拉掉后吞食发生伤害,它是否是不合理危险产品?
3、汽车在发生撞击时,会使人受伤,受害人是否可以汽车造的不如坦克安全指控汽车是不合理危险产品?
4、在我国发生的多起果冻噎死儿童事件中,致人死亡的小杯果冻的规格刚好能堵住小孩的喉咙口,形状像塞子,质感光滑并富有弹性。而一般小孩吃果冻时都是一口吸入,不小心就吸到气管里,进入气管后,果冻随气管舒缩变化形状,不易排出,形成阻塞。对于吞咽功能较弱的儿童,小杯果冻就成为一种具有危险性的产品。但是,生产商却认为,果冻的形状本身就提醒家长该产品吞食的危险性,加上产品上还有“注意:请勿一口吞食”的警示语,上述事实已经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危险性有所预期,就不属于不合理危险,从而认为不是缺陷产品。
九、不合理危险与国家标准两者之间的关系,(案例八)
十、如何理解产品责任中的损害事实?(案例十)
十一、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阅读书目:王旸《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该论文要带到课堂进行讨论。如果在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插入了受害人自己或第三人的行为,此时应如何判断。案例十一)
十二、国际条约及各国产品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1、各国及国际条约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是什么?有不同吗?
2、各国及国际条约适用产品责任的产品范围是什么?
3、加工、制作的含义英国与意大利的解释相同吗?中国呢?农产品如添加了矿物油的大米、添加了瘦肉精饲养的猪肉、添加苏丹红饲养的鸡鸭蛋、含有艾滋病毒的血液是否是产品?
十三、国际条约及各国产品责任法的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是否包括产品本身的赔偿?是否包括经济损失的赔偿?损害赔偿是惩罚性还是补偿性?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十四、国际条约及各国产品责任法的抗辩事由有哪些?(案例七)
十五、国际条约及各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管辖与法律适用是如何规定的(案例六)
十六、美国产品责任法中“长臂法”的内容是什么?
第六章 代理法专题研究
一、各国有关代理的分类是什么?
二、各国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有何不同?
三、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四、大陆法系间接代理的后果与英美法隐名代理和根本不披露代理关系存在的代理的区别
五、我国代理制的规定及其特点是什么?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何不同?
第七章 商事组织法专题研究
一、什么是商事组织?西方国家的商事组织主要有哪几种基本形式?
二、什么是合伙企业?它有什么特点?
三、在英美法中,法院在评定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合伙关系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四、什么是公司?公司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五、何谓“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试举例说明。
六、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两者有何区别?七、什么是公司章程?大陆法系的公司章程与英美法系的公司章程有何差异?
八、“越权原则”的内容是什么?近年来有何变化?
九、西方国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一般应履行哪些法律步骤?
十、什么是公司资本?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有哪些原则规定?
十一、什么是授权资本制?什么是法定资本制?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十二、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十三、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十四、中外合作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第八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专题研究
一、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哪几种方式?
二、仲裁与诉讼有何区别?
三、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哪些情况下无效?
四、目前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有哪些?
五、试述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六、根据我国《仲裁法》,申请仲裁应符合哪些条件?
七、什么是仲裁裁决的执行?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有何规定?
八、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的规定,对于仲裁裁决在哪些情况下不予执行?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对于外国的仲裁裁决,在哪些情况下不予承认与执行?
(四)案例分析题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第三章合同法专题(一)
案例一、我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芝麻制品一批,限对方在5 月底以前答复有效,5 月10 日我公司接该厂商电传,称“你5 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半月后芝麻制品的市价明显上涨。5 月26 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 月8 日电接受,我方将开出信用证”.对此,我公司也已悉芝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
1.我公司接到的5月10日的电传是什么?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2.假设双方成立合同后,我方运去的芝麻质量与合同轻微不符.根据英国法和美国法、公约、中国法对方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案例二、甲国制糖公司向乙国农贸公司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100吨甘蔗,价钱FOB每吨250美元,货到后付款。农贸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说:按你方意见办。农场发货后,甘蔗运抵制糖公司,该公司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收。试问:1、该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请按CISG和中国法分析)2、假如双方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后来没签订。乙农贸公司发货后,甲国公司接受货物,后来甲公司没有付款,乙提起诉讼,甲辩称合同未成立,你认为呢?(请按中国法分析)
案例三、2003年5月1日,甲地某商场向乙地某纺织厂发出信件,请求该厂在一个月内提供两万米纯毛布料,价格每米100元,由供方送货到需方。5月2日,纺织厂收到信件。5月8日,纺织厂发回信件,提出每米价格120元。5月12日商场收到信件后,回信:同意,请按时送货。信件于5月15日到达纺织厂。试问:(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
1.甲地某商场与乙地某纺织厂间的合同是否成立?试述本案中要约和承诺各是什么?
2.合同如果成立,成立时间和地点是什么?
3.假设纺织厂于5月8日发出信件后欲撤回要约,应符合什么条件?如果欲撤销要约,又应符合什么条件?
4.假设商场于5月12日发出信件后欲撤回,可以吗?理由?
5.假设5月15日信件送达后,发现市场上有对该商品的投诉,要撤销订货可以吗?
案例四、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就某农产品报价,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2月21日美商复电称:“telex first a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与其律师共商逃避损失的计谋。随后,美商又来电称:我21日电对发盘中的包装条件做了变更,因此是一项反要约,你方没有表示承诺,所以合同没有成立。而我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问题:1、你认为几个电传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你认为此合同是否成立?理由?(按英美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
案例五、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的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大利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报价,并于5月15日向投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大利供应商因钢材价格上涨,发来电传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表示不同意撤盘。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大利供应商我方接受意方的5月5日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你认为呢?理由?(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
案例六、某化工机械进出口公司与英国某贸易行签订了中国为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合同。按实际价值,总价款将过高,违反我国法律将得不到我国有关部门的批准。于是,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表面价值为100万美元,在合同之外,再由机械进出口公司委托的另一方公司将50万美元的差额补给英国某贸易行。
合同签订后,机械进出口公司将以英国贸易行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通过海口中国银行开出。但英国贸易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并没有发货,且将信用证退回。后查明,贸易行拒绝发货,退回信用证的原因是因为机械进出口公司的委托人开发公司没有将50万美元差额交付给英国该贸易行。
于是,机械进出口公司以英国某贸易行为被告,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问题:
(1)合同是否有效?英国贸易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中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该案应如何处理?
(2)改变上述案情,假设合同生效后,中方公司认为己方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要求解除合同。英国公司不同意。该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为什么?中国公司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利益?
(3)假定本案不存在规避对外贸易管制的情节,即没有合同外找补差价的问题,且合同顺利被有关机关批准,又假如机械进出口公司在香港贸易行拒绝发货,退回信用证之后,因市场情况变化,机械进出口公司不再需要这批汽车。那么该公司应采取什么措施最为有利?依据是什么?
案例七、2001年7月20日,新加坡某贸易公司与我国某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签订购买混级安哥拉兔毛的合同。贸易公司为买方。进出口公司为卖方。进出口公司与某贸易货栈联系,购买其兔毛以履行合同。进出口公司提出,质量标准要达到特、甲、乙三个等级的兔毛各占30%,丙级和次级的各占5%。不得掺假使杂。贸易货栈表示保证质量合乎要求。进出口公司要求签合同,贸易货栈不同意,言明他们是现货交易,如果当时不成交,第二天就将货卖给别人。进出口公司轻信贸易货栈的保证与许诺,与之达成口头协议,每斤91元,但在装货时,进出口公司的经办人发现一包缝口破裂的兔毛包中混有许多石块、石粉、砖头等杂物,检查了几包,都存在这种情况。经办人当即质问贸易货栈,贸易货栈在搪塞之下,提出可采取其他办法。在开发票时,贸易货栈开出的发票中写为每斤兔毛103.50元,而将每斤多交的13.5元作为回扣给了进出口公司的经办人员达25万元之多。
进出口公司购入兔毛后,即电传通知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兔毛已备齐,数量、质量合乎要求。于是,新加坡方公司开出了以进出口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进出口公司接证后发货新加坡方公司收货后,发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拒收货物,并立即对进出口公司的行为提出抗议,要求赔偿自己的一切损失。
问题
1.进出口公司的欺诈是否导致与新加坡某贸易公司之间合同无效?为什么?
2.新加坡贸易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3.新加坡公司拒收进出口公司的货物后,在当地市场上以合理价格购买了原合同规定的同数量,同质量的兔毛,由于价格上涨,多支出50万美元,此差额进出口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4.假设新加坡方坚持要我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合格的兔毛,这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学区房违约,演艺合同中演员违约)请按照英美法、法国法、德国法、中国法、CISG、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进行分析
5.改变以上案情,假定我方进出口公司已将符合合同质量的要求的兔毛备好并通知新加坡方贸易公司。在即将交货运输时,进出口公司驻新加坡办事处传回信息,贸易公司的债权人在新加坡地方法院提出针对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此情况下,我方进出口公司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6.假如案情如题3所述,进出口公司已中止履行合同,但实际上是进出口公司驻新加坡办事处听到的是贸易公司竞争对方的谣言,传回的假信息。但进出口公司已中止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进出口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7.假如案情如题3所述,进出口公司中止了合同的履行并立即向新加坡方通知。如果新加坡方公司不能提供履约担保,则进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
如果新加坡方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提供了银行担保,即以新加××银行(资信颇佳)作为共履约的保证人,进出口公司应当怎么办?
8. 假设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新加坡方明确表示不需要我方的货物,我方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案例八、某石油气管理站与香港九龙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深圳签订购销汽车合同。合同规定,港方公司向深圳石油气管理站出售"ISUZU"五十铃双排六座位工具车一辆,价格为43000港元,9月25日交货,货到深圳验收后7日内付款。9月25日,港方公司没有交货,也未说明原因。在管理站的催促下,被告提出由于港币汇率下跌,日元汇率上升,无法按原协议价格交货,要求原告增加货款2000港元,或修改合同。管理站不同意,要求港方公司按原合同执行。但港方仍没有履行。此间,由于业务需要,管理站只好租用汽车。后因租车车费太高,同年11月20日,从另一港商处购得同型汽车、价格为49500港元。同年11月25日,管理站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港方公司赔偿由于租车花费的租金和购车高出原合同的价款,共计港币12000港元。问题:
1.本案中,港方9月25日迟延履行,管理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港方在管理站的催促下仍没有履行,管理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2.在本案中,港方公司违约的情况下,管理站自行租车,后又买车,其行为合法吗?依据何在?
3.管理站要求港商赔偿12000港元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4.本案中,港商赔偿管理站的损失额以多少为宜?
A.12000港元 B.6500港元 C.2000港元
案例九、1987年4月2日,我国某磁带厂与日本秩元会社签订了一份购销注塑机和机械手的设备进出口合同。总金额为1.74亿日元。合同规定交货时间为日方收到中方支付信用证后4个月内。同年5月4日,中方通知中国银行某分行开出借用证。同年6月8日,日方秋元会社通知,由于实际供货方〈东芝公司〉无法供货,〈因东芝事件,即日本通产省作出的1987年5月21日至1988年5月20日禁止向共产党国家出口东芝机械制品的命令,其背景是日本在1956年成为巴黎统筹委员会的成员,该组织的宗旨是控制西方国家向共产党国家出售高科技的产品〉,因而自己将无法按约供货。磁带厂认为,日方的行为违反合同,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日方秋元会社认为,政府禁令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合同所涉标的,即注塑机和机械手属于禁令范围之中,故依法可以免责。
问题:
1.日方不能供货行为是否是由不可抗力所致?试述理由。
2.如果日本政府的禁令为不可抗力,则请选择下面选项中正确的:
A.日本秋元会社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部份或全部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份责任
B.日本秋元会社应及时通知中方磁带厂,以减轻造成的损失
C.如日方会社未尽及时通知义务,使磁带厂的损失扩大的,应赔偿扩大的损失。
D.日方秋元公司应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情况的证明。
3.如果日本政府的禁令不是不可抗力,则请选择正确选项:
A.日方秋元会社不能交货的行为严重违约,我方磁带厂可以解除合同
B.我方磁带厂有权要求日方秋元会社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C.如磁带厂要求日方秋元会社继续履行,秋元会社应在日本政府解除禁令后继续履行合同。
4.关于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事件,请判断正误:
①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事件。
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全部免责。
③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尽量减少或免除因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
④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约定。
⑤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于履行期限之后,当事人不能要求免责,而应负违约责任。
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是合同解除的一个条件。
案例十、原告准备购买一家商店,于是委托一家投资公司为其寻找合适的商店,该投资公司基于被告的不真实陈述购买了一家商店并转让给原告,后来原告因此遭受了损失,于是起诉那家商店构成虚假陈述,要求撤销合同并给与损害赔偿。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十一、被告为某煤矿主甲,原告打算购买甲的矿厂,在协商过程中,甲对矿厂的收益作出了夸大的陈述,原告出于谨慎,委托一家估价师行核查被告的陈述是否真实,估价师行估计后报告,说甲的陈述是真实的(事实上估价师作了错误的估价),原告因此决定购买,后来原告发现矿厂收益与甲所说不符,于是起诉甲虚假陈述,要求撤销合同和损害赔偿。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十二、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船舶买卖合同,合同价款分五期,用美元付款,第一期付款时,正遇上美元贬值10%,被告威胁原告说,除非原告同意,今后的每期付款增加10%,否则毁约,由于原告急需用船,只好同意,1974年11月,被告交货,原告在交货后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1975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追回多付的10%的款项。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
问题:
1.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胁迫?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十三、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船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船驶至俄国某港口,为被告装货,被告因货源不足,表示拒绝装货,此时装载期限尚未届满,原告继续催被告装货,此时英俄发生战争,合同履行已不可能,船主向英国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1.被告在装载期限未满时拒绝装货是否构成违约?
2.原告采取了什么救济措施?
3.被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十四、1997年9月1日,B公司向A公司定购了价值3万元的黑木耳,合同规定,黑木耳的质量按A公司提供的样品计量,而B公司于1997年10月上旬先付款50%,其余货款在B公司收到黑木耳后10日内付清。1997年10月5日,B公司付款1.5万元给A公司,1997年12月5日A公司将黑木耳送至B公司。B公司收货后认为黑木耳不符合A公司所提供样品的质量要求,因此致函A公司,A公司收到信后予以否认。1998年1月因市场上黑木耳需求量很大,B公司就把黑木耳进行了降价处理,1998年5月15日A公司派人到B公司索要1.5万元货款,B公司说黑木耳质量不合乎合同要求,要求降价,而A公司不同意,后经协商问题也未能解决。1999年12月20日,A公司向某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偿还1.5万元价款并赔偿损失。B公司则援引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了诉讼时效,提出了抗辩,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请按中国法进行分析)
1.本案B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原告A公司提起诉讼之后,对诉讼时效发生何种法律效力?
3.如果A公司1999年未起诉B公司,而B公司在2001年7月主动将这笔款项给了A公司,事后B公司想起诉讼时效已过想要回钱,可以吗?
合同法专题(二)(要约、承诺、对价)
案例一、Routledge v. Crant(1828)
原告的一处房屋准备出售,被告发出要约,表示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原告的房屋,并表示原告可在6个星期之内作出明确的答复。后来,6个星期的期限尚未届满,原告也并未表示承诺或拒绝要约,而被告又表示不愿购买该房屋了。原告得知后表示承诺,为被告所拒,于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问:合同成立了吗?(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
案例二、Byrne v, Van Tienhoven(1880)
被告于10月1日在加迪夫(cardiff)给住在纽约的原告写信发出要约,提出愿意按一定的价格向原告出售1000箱马口铁,但10月8日被告又发出了一封信要求撤回要约。原告接到要约后于10月11日用电报作出承诺,并且在10月15日再次发出书信确认其承诺,到10月20日原告又收到了被告撤回要约的信件。后双方就是否达成了合同发生争议,原告起诉。问:合同成立了吗?(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
案例三、Jones v. Daniel(1894)
被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愿以1450英镑购买原告的不动产,原告的律师回信表示接受要约,并附上合同让被告签字。但所附合同中增加了一些要约中未规定的条件,包括买方须支付10%的定金,并规定了成交日期等。被告收到合同后没有签字就予以退回。后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辩称双方之间并未达成合同。问题:1、你认为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如果原告律师回信的措辞是:“接受你方要约,买方是否愿意先支付10%的定金?”,结果怎么样?(按美国法和CISG分析)
案例四、Fdlthouse v. Bindley
原告曾经协商购买他侄子的马,他于2月2日写信给侄子说:“愿以30英镑15便士的价格购买那匹马”,并且补充说:如果侄子不作答复,那匹马就是他的了。侄子对此信未作回答,但对拍卖师(他正负责拍卖侄子的全部牲畜)说,在2月25日举行的拍卖会上,不要把那匹马卖了,因为他已经把那匹马卖给叔父了。但拍卖师由于疏忽,在拍卖会上把那匹马和其他马一起拍卖了。原告得知后,遂起诉拍卖师“侵占他人财产。”问题:本案中叔父和侄子的合同成立了吗?
案例五、Adams v. Lindsell(1818)
原告是一位羊毛制造商,被告是一位羊毛供应商。被告于1817年9月3日写信给原告,提出一项出售羊毛的要约,要求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在9月7日前送达答复。要约信于9月5日送达原告后,原告当晚即以邮寄方式将承诺信件寄出,但因被告写错了原告复信的地址,结果承诺的信件直到9月9日才送达被告,但被告因在9月7日未收到承诺的回信,已于9月8日将羊毛出售给第三人。被告对9月9日收到的信件未予答复,原告于是起诉被告违反合同,被告则辩称,双方之间并无合同存在。法庭调查的证据显示,假如要约信地址无误,原告的承诺信将于9月7日送达被告。问题:1、合同成立了吗?2、如果原告在7日才发出信件呢?
案例六、Household Fire Insurance Co. v. Grant(1879
被告申请获得原告公司的股票,原告公司接到申请后很快寄回了一封信向被告配发股票,但被告从未收到这封信。3年后公司进行清算时,要求被告作为公司的一名股东,应当偿还他拥有的公司股票所欠的认缴款项,被告拒绝付款,并称自己与原告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因而自己不是原告公司的股东。原告于是向法院起诉,公司打到了上诉法院。问:合同成立了吗?(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
案例七、Eastwood v. Ken You(1840)
原告是一位监护人,负责监护一位小女孩。他筹措了一定数额的贷款,为女孩支付教育费用。女孩长大成年并结婚后,她的丈夫曾经许诺偿还监护人的贷款,但后来未履行其许诺。双方涉诉。在审理中,监护人提出,女孩的丈夫负有责任履行他的诺言,他的许诺是有约束力的。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该许诺是否具有约束力?
案例八、Chappell & Co Ltd v. Vestle Co. Ltd(1960)
被告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出要约说,任何人只要寄上3张该公司生产的巧克力豆的包装纸再加上1便士,就可以获得1张当时颇为流行的留声机唱片,该唱片的版权归原告公司所有。原告于是声称被告公司违反了版权法。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该案的关键变成了那3张包装纸是不是对价的一部分。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该许诺是否具有约束力?
案例九、Collins v. Godefroy(1831)
原告接到法院的传票,通知他在某个时间到法院为一个案件作证,该案涉及被告。被告得知后许诺说,他愿意为原告因作证而失去的工作时间支付一笔钱。原告作证后,被告又反悔,不愿付钱。原告遂起诉。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该许诺是否具有约束力?
案例十、Tweddle v. Atkinson(1861)
原告即将与Williams Guy先生的女儿结婚,原告的父亲John Tweddle与Williams Guy先生商量达成意见,两人分别给原告一笔钱,作为原告结婚的礼物。原告父亲先支付了一笔钱,但Williams Guy先生还未支付那笔钱就去世了。于是,原告起诉Williams Guy先生的遗产管理人,要求偿付那笔钱。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该许诺是否具有约束力?
案例十一、原告的祖父对原告说“你不用再工作了,让我来抚养你。”她的祖父开给她一张支票,并附了一个说明,上面写道:“我同意付给卡蒂·里奇兹每年2000美元,外加6%的利息。”在这之后,原告辞去了原来图书馆的工作。然而,她的祖父没有实践其诺言。祖父死后,原告对其祖父的遗产管理人起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其祖父的诺言。按照英美法,该诺言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合同法专题(三)(合同的形式)
一、选择题
1.依照法国法的解释,债的约因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例如某甲向某乙购买一辆汽车的案例,其债的约因是( )。
某甲为开出租而购买某乙的汽车
某乙因资金紧张而卖掉汽车
某甲与某乙产生此种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因是不同的
某甲与某乙在此买卖合同中的约因是对致的,即实现商品与金钱的交换
2.( )法律不以约因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A.德国
B.法国
C.英国
D.美国
3.在合同形式上,( )法律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严肃认真,并以是否遵守法定形式作为意思表示是否严肃认真的标志。
法国
德国
英国
美国
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
A.加以严格的限制
B.只有采取书面形式才有效
C.只有采取口头形式才有效
D.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响证据力
5.某甲与某乙相约,如果某乙肯为某甲去做某种犯罪行为,某甲即允诺给予报酬,依照法国法分析( )。
A.某甲的允诺在法律土是有效的
B.某甲追求的目的并非法律所禁止的
C.某甲的允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他所追求的目的非法
D.某甲与某乙间的合同行为是成立的
6.依照法国法,以法定形式作为合同有效的要件的合同为( )
赠与合同
买卖合同
夫妻财产制合同
设立抵押权合同
7.在法国,商事合同( )
A.它是不要式合同
B.它是要式合同
C.订立时,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
D.任何证据方式都可以使用
8.按照英国的法例,必须采用签字蜡封形式订立的合同有( )。
A.有对价的合同
B.没有对价的合同
C.转让船舶的合同
D.转让地产或地产权益的合同,包括租赁土地超过三年的合同
9.依照英国法律,必须以书面作成否则无效的合同有( )
海上保险合同
债务承认
货物运输合同
汇票与本票
5.在英国,仍要求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的合同有( )
保证合同
抵押合同
金钱借贷合同
D.有关土地买卖或处分土地权益的合同
10.美国的诈欺法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的合同有( )
不动产买卖合同
为他人担保债务的合同
价金超过5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
从订约时起不能在一年之内履行的合同
二、判断题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2.法国法认为,动机上的错误也是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 )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一、日本A公司与我国B公司已经做过多笔买卖。在履行前一个合同后,日本A公司又寄来一份订单,规定一切有关的交易条件按上次合同办理。以往,我国B公司接到订单后即表示承诺,然后发运货物。这次,B公司未予回答,时隔不久,日本A公司按惯常做法通过银行将信用证开到B公司,我国B公司仍置之不理,至此,日本A公司要求B公司履行合同,否则需要赔偿损失,其理由是B公司的沉默是对要约的默认,因此合同成立。A、B公司双方在争议过程中有仲裁条款但没有选择法律。仲裁庭注意到日本和中国都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1、该合同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2、如果双方因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是否可以适用CISG?
3、在当事人已经选择其他法律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适用CISG?
4、如果某一合同约定以CIF价格成交,此项对国际惯例的选择能否构成对公约适用的排除?
案例二:申诉人香港公司同被诉人广东公司于1987年12月签订合同,规定由申诉人卖给被诉人美国产辛烷值机及附件一套,合同总值99141美元,CIF黄浦,交货日期为1988年6月30日以前,付款条件为被诉人在收到申诉人提交的提单、商业发票等单据后,不迟于7天以电汇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申诉人将合同规定的提单等有关单据交给被诉人代表,此时,因被诉人未办妥进口批文,被诉人要求退货,并一直没有支付货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协商未成,申诉人遂提请仲裁,要求被诉人支付货款、运费及赔偿利息损失。被诉人则辩称,合同订立后,由于申诉人迟延交货,在申诉人交货时,被诉人被取消了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导致被诉人无法办理进口批文;实际上双方订立的合同并未得到履行,而申诉人也同意退货,至此两者的合同法律关系已告解除,所以被诉人不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和义务。
问题:
1.以CIF价格条件成交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哪些方面应适用国际惯例?该国际惯例的适用是任意的还是强制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既设定CIF价格条件,又约定与解释通则内容相悖的条款吗?
2.CIF合同的订立以及合同效力应如何适用法律?
3.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合同准据法,那么国际惯例还可以适用吗?
案例三、申诉人(买方)和被诉人(卖方)签订了关于买卖3万公斤中国大米的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条件为FOB上海,目的港为沙特阿拉伯的吉达或达曼。申诉人保证,该合同大米运往沙特阿拉伯销售,不转口到其他地区。合同签订后不久,被诉人获悉申诉人将大米售给香港一家公司向菲律宾转销,被诉人遂要求申诉人将大米运往沙特阿拉伯的保函或改为CRF或CIF条件的接受。申诉人否认有转售的事实,并提出:“按照国际贸易惯例,FOB条款意味着目的地不受限制。” 被诉人答辩认为,申诉人在签订时接受了货物不得转售的条件;合同第7条明确规定申诉人必须将货物运往吉达或达曼。合同第4条规定的条件不能否定合同第7条关于目的港规定的效力。仲裁庭查实了申诉人确已在不通知被诉人的情况下订立协议将货物转售菲律宾这一事实。
问题:
1国际惯例的适用与合同条款不一致时,应以何者为准?
2.国际惯例在使用上是否可以被修改?为什么?
案例四.中国某市进出口公司与法国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购买法国一批成套机器设备的合同,后来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违约争议,中方起诉至中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1.假设双方在成套设备供应合同中未选择法律,法院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吗?法院应如何确定准据法?
2.若双方在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适用法国法,法院适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是否正确?
3.若是中英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英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如何确定准据法?如果按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中国法,这种情况下可否适用CISG?
4.若该合同为中法双方签订的飞机购买合同,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如何确定准据法?可否适用CISG?
5.若该合同是法国购买中国境内国有企业股权的合同,合同约定适用法国法,法院可否适用CISG?应如何确定准据法?
6.中国与法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该合资企业合同是否可以适用公约?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国法,法院应如何确定准据法?若该合资企业成立后与广东某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原材料的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国法,法院可否适用CISG?应如何确定准据法?当事人未选择呢?
案例五:中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签订了买卖鱼饲料的合同,约定货物的品质,一等品达到60%以上,含水量不超过5%,后来A公司寄去一份样品,说明货物质量与样品一样,后A公司完成交货义务后,取得了商检证书,符合约定,但英方公司检验后认为,货物与样品质量不相符,起诉A公司构成违约。问:A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六:中国A公司生产了假冒日本野马公司野马注册商标的收录机,后来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了出口到日本的该收录机的合同,产品在日本销售时,被野马注册商标权利人发现,起诉B公司构成侵权。
问题:
1.在这种情况下,A对B是否承担责任?
2.假设B在缔约时已经知道A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A对B是否承担责任?
3.假设A与B合同中的货物销往美国,野马公司起诉B,A对B是否承担责任?
4.假设A与美国C公司签订上述买卖合同,货物在美国销售,野马公司起诉C,A对C是否承担责任?
5.假设A知道C打算把货物销往日本,野马公司起诉C,A对C 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七:1994年1月1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卖给乙公司日本产槽钢3万吨,天津港码头交货,总价款12,000万元,乙公司于签订合同后预付货款1,500万元,收货后1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同年1月25日,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预付货款1,500万元。同年6月5日,双方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公司于同年8月5日前向乙公司提交3万吨日产槽钢的有效提单,乙公司在接到提单的同时付清全部货款。同年8月1日,货到天津港,甲公司通过天津港货运船舶代理公司根据海运提单开出分割提单交付乙公司,槽钢数量为3万吨。乙公司收到提单后未付款,提出在提货后5天付款,甲公司不同意,坚持按6月5日协议付款提货,致使该3万吨槽钢滞压码头长达3个月时间。其间适逢钢材市场价格下跌,甲公司支付码头费用及遭受降价损失达800万元。同年11月2日,乙公司致函甲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货款,赔偿预付货款的利息损失。为此,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1.本案的交货地点如何确定?
2.CISG是如何规定买方付款义务的?本案中买方的义务履行是否符合规定?
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八、1997年6月12日,A国金属材料公司与B国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买卖螺纹钢合同,约定由金属材料公司卖给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宝钢产螺纹钢2万吨,总价款5,000万元,建筑工程公司于同年6月20日前支付价款4,000万元,款进金属材料公司账户后,金属材料公司将储存于该市某物资仓库的2万吨山海宝钢产螺纹钢的仓单交付给建筑工程公司,由建筑工程公司持单到该物资仓库提货,自收到2万吨螺纹钢仓单后的10日内,由建筑工程公司向金属材料公司付清余款。同年6月18日,建筑工程公司依约向金属材料公司支付货款4,000万元,并于次日进到金属材料公司的银行账户。但金属材料公司要求建筑工程公司再支付货款500万元,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金属材料公司未向建筑工程公司交付2万吨螺纹钢的仓单。建筑工程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金属材料公司立即交付储存于物资仓库的2万吨山海宝钢产螺纹钢仓单,并判令金属材料公司承担逾期交付仓单的违约责任。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本案的交货地点如何确定?
2.CISG是如何规定卖方交货义务的?本案中卖方的义务履行是否符合规定?
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九:广州某公司于1997年7月12日由广州发运电脑5000台到天津,预计7月20日货物可以抵达天津。货物启运后,广州公司在因特网上发布电子公告一份,将这批电脑的技术指标、价格、预计到港时间等情况一一公示,7月14日日本某公司在网上获得这一信息后,立即以电子邮件通知广州公司要求转让该批电脑,7月19日,双方在网上就电脑价格等问题达成协议,为了稳妥起见又用传真互致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书。7月29日,货物抵达日本后,日本公司提货时,发现因轮船底舱进水,部分电脑包装有海水浸渍痕迹,影响正常销售。日本公司提出,电脑在运抵日本之前已经进水,据此要求广州公司赔偿因部分电脑不能正常销售造成的损失。
经调查,发现7月20日轮船经过青岛海域时,曾遭受台风侵袭,此事可能是轮船进水的原因。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十:中国环岛家具制造公司(简称环岛公司)与美国城外家具公司(简称城外公司)签订家具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环岛公司在2008年3月份向城外公司提供家具300套,按照双方的商定,城外公司到环岛公司租用的某仓储公司仓库查看了样品,并商定了价格。2008年2月,环岛公司已依约将城外公司所需家具采购齐备,并存放于仓储公司仓库。3月5日、17日仓储公司两次传真并电话通知城外公司,速到仓储公司仓库提货,城外公司称,公司最近销路不畅,希望能延至5月份再提货,仓储公司答复请城外公司直接与环岛公司洽谈此事,事后,仓储公司一直没有接到环岛公司推迟交货的通知。4月7日,环岛公司邻近的工厂失火,殃及仓储公司仓库,存放其中的家具全部烧毁。环岛公司要求城外公司支付300套家具的货款,城外公司称,家具没有交给我公司,我公司不能凭空给钱,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本案的交货地点如何确定?
2.CISG是如何规定卖方交货义务的?本案中卖方的义务履行是否符合规定?
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十一:甲、乙双方签订面粉买卖合同,按约定由甲方代办托运,5月12日面粉船运至乙方指定码头后,因甲方未按时将提货单证寄出,致乙方不能及时提货,5月14日码头货场遭暴雨袭击,部分面粉受损,乙方提出因甲方单证交付不及时,致面粉受损,要求甲方赔偿,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本案的交货地点如何确定?
2.CISG是如何规定卖方交货义务的?本案中卖方的义务履行是否符合规定?
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十二:重庆某食品加工厂与香港某贸易公司签订食用猪油买卖合同,约定由香港公司提供美国产食用猪油50吨,每吨单价12000元,由深圳皇岗口岸入关后交货,猪油质量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香港公司将本地产工业猪油改头换面进行分装,贴上美国产食用猪油标签,将这批猪油放在集装箱车里层,又将部分美国原产食用猪油放在集装箱车外层,企图蒙混过关。猪油从深圳入关以后,因无法租到停车场,不能验货,双方商定货到重庆后,再进行检验。集装箱车进入重庆市时,边界卫生检疫站检验发现该批猪油系工业猪油,食品加工厂即与香港公司联系,提出拒绝收货,并要求香港公司速到食品加工厂处理善后事宜。集装箱车开往食品加工厂途中,经过某大桥时,大桥桥梁突然断裂,集装箱车翻入江中,汽车、货物全部损失。香港公司到重庆后,提出工业猪油也有利用价值,现因食品加工厂押运失职导致汽车、货物已全部毁损,不仅不退回货款,反而要求食品加工厂赔偿集装箱车。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CISG是如何规定卖方交货义务的?本案中卖方的义务履行是否符合规定?
2.卖方违约对风险转移有何影响?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十三:甲国某电冰箱厂与乙国某百货商场签订了2000台电冰箱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电冰箱由甲地某电冰箱厂代办托运,该电冰箱厂交付托运的时间不得超过1999年10月15日。甲地某电冰箱厂于1999年10月10日将电冰箱如数交某铁路局托运。火车运输中,突然山洪,使托运的电冰箱毁损一半。乙地某百货商场由于不能如数收货,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甲地某电冰箱厂和某铁路局赔偿损失。
问题:
1.本案的交货地点如何确定?
2.交货方式是否影响风险转移?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五章产品责任法
案例一、A商场从B经销部购得“ 白星“牌电视机一台,该电视机系C厂生产。一日A商场员工甲开启电视时,电视机漏电造成甲身亡。
请按需求回答下列问题:
1、A商场以B经销部所销售的电视机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甲死亡,电视机系C厂生产,甲是A商场员工在演示电视机时触电身亡,A要求B承担产品责任,诉至法院,请问A是否能要求B、C承担产品责任?
2. B认为甲不是消费者,甲不能提出产品责任赔偿要求,你认为呢?甲是否能要求C承担产品责任?
案例二、在一假酒案中,由于造成了人身伤亡的后果,造假者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一责任的总和是否是产品责任?
案例三、甲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图象不清晰,甲要求退货和赔偿,这是否是产品责任?
案例四、乙是一名工程师,买来一台电热水器,在查看中发现有漏电的质量问题,于是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你认为是否承担?
案例五.电视机发生短路导致电视机损毁,这是否构成产品责任的承担?
案例六、中国公民甲旅行至日本,在日本商店A处购得美国B厂生产的饮料,饮后感觉十分难受,此时发现口腔咽喉受到刺激,导致出血,A商店急送甲至医院,经查,甲系饮用有毒性的强碱性液体使身体受到伤害,同时,查明甲之食道,胃肠受到不同程度损伤。
问:(1)由于甲系外地游客,A商店在经医院确诊甲无生命危险后,即要求甲出院,甲要求A商店给予赔偿,遭A拒绝,A称:甲应向生产者B厂索赔,因为自己没有过错,该说法有无法律依据,请按有关的国际条约已经英美法、大陆法系和中国法进行分析
(2)假设甲买来饮料后招待朋友乙,乙发生损害,乙要求A商店赔偿,A称乙与A没有合同关系,不能赔偿,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请按有关的国际条约已经英美法、大陆法系和中国法进行分析
(3)假设甲在美国喝到了中国F厂生产的饮料受到伤害向美国法院起诉,按照美国法,美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依据是什么?依据中国法美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美国将会如何考虑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国呢?
(4)假设甲是从生产者的仓库中偷来饮料,喝后发生上述损害,生产者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请按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美国法和中国法分析。
案例七:刘某伙同王某从某电扇厂仓库偷出未经检验的电扇两台,二人各分得一台,刘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页削掉左耳,刘某以产品存在设计和制造缺陷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
问:(1)电扇厂是否应承担责任?如果是从商店偷的呢?
(2)A药店在销售某药品时明示警告该产品具有某种危害人体健康的副作用,消费者甲购买并使用造成人身伤害,经查明,确系该有瑕疵产品造成,但在产品生产时,凭当时技术手段并不能发现这种缺陷存在。A药店声称: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A已尽通知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生产厂家负责赔偿甲的损失,你认为
1、生产者是否承担责任?商店呢?(请按照有关国际条约及美国法、中国法进行分析)
2、假设某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11年后发生事故致人受伤,该产品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是8年,此时受害人的请求权是否存在?如果受害人在事故发生第3年提起诉讼,怎么处理?(请按照有关国际条约及中国法进行分析)
3、假设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投入流通后生产者、销售者发现有产品缺陷,后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承担责任?
4、如果受害人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是否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请按照有关国际条约及美国法、中国法进行分析)
案例八:案中一名儿童骑童车,由于车轮没有加装挡板导致腿脚被夹受伤,其监护人认为此童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危险,要求童车的生产厂家赔偿医药费等有关费用,但童车的生产厂家认为自己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是经检验的合格产品,拒绝赔偿。还有类似的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的案件,由于现行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添加苏丹红的指标,因此并不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问:你认为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该产品是否属于缺陷产品?按照有关国际条约和美国法呢?
案例九:某商店售出一批皮鞋,其中几双有质量问题,属生产厂的责任,商店给消费者退换后,即向生产厂追偿,生产厂称,在订立该批货物的购销合同中,生产者已经声明产品价格低廉,售出后一律不退不换。请按中国法进行分析:
问题:(1)假设商店售出的皮鞋有质量问题,甲买了一双皮鞋送给其母亲,母亲是否是消费者?她是否有权要求商店或生产厂退换?
(2)假设商店售出皮鞋时声明产品价格低廉,售出后一律不退不换。如果产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商店或生产厂退换?
(3) 生产厂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十:A商场从B冰箱经销部购得“宁工“牌冰箱一台,该冰箱系C厂生产。一日A商场员工甲开启冰箱取食物时,触电身亡。
请按需求回答下列问题。
1、该案是否构成产品责任竞合?应如何处理?
2、A商场以B经销部所销售的冰箱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甲死亡,要求退货和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诉至法院,请问A商场这种做法————法律规定。
a. 不符合; b. 符合
3、设: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判决A商场将冰箱退给被告B经销部,B经销部退还A商场全部货款及其它费用并赔偿因此给A造成的营业损失以及死者安葬费,死者亲属误工费、抚恤金等。请问法院判决正确吗?如何确定损害事实?
案例十一
之1、郝梅亚是一名非常重视电器安全问题的消费者,一日他去购买洗澡用的电热水器,选购了某著名企业甲公司生产的“珍贝”牌防漏电热水器一台,为确保绝对安全,他同时购买了一个某持有业内驰名商标的乙企业生产的“泰悄”牌漏电保护器。不料,郝梅亚回家后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设计缺陷发生漏电,而刚好同一时间漏电保护器亦发生故障而失去屏蔽保护功能,导致其在洗澡时触电身亡。本案中的因果关系按照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分别如何确定,其责任如何承担?
之2、在上世纪90年代,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报道北京的法院审理的一个10岁小孩被高压电击伤害的案件。案件事实是,被告甲所有的配电房既未设置隔离围墙或者栅栏,亦未设置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从高压输电线路连接该配电房的高压连接头按原设计距配电房顶的垂直距离为2米,被告乙施工队在进行检修时擅自将高压连接头下移至距屋顶1. 4米;被告丙紧靠该配电房违章建房,该违章建筑房檐与配电房顶处在同一水平面,且相距仅半米。受害人为捡拾落在配电房顶的玩具(风筝),先爬到被告丙的违章建筑房顶,再跨过半米距离到达被告甲的配电房顶,被距房顶仅1. 4米的高压连接头放电击伤致两臂截肢。本案三个原因(配电房、违章建筑、将高压连接头下移)分别均不足以造成原告损害,三个原因相结合(竞合)方才造成原告损害。
问题:本案中的因果关系按照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分别如何确定,其责任如何承担?
之3、假设某消费者甲购买了某品牌热水器,由于热水器漏电造成死亡,然而,调查显示,即使该热水器不漏电,由于甲请的装修工人安装时接错电线,即使热水器不漏电,接错电线也会导致甲有触电身亡的结果。那么是装修工人的行为还是热水器的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
之4、原告杜根是一个未成年人,当他的邻居克罗尔在使用电力割草机割草时,他坐在附近,割草机吸入一小块塑料,并以很快的速度射出去,使杜根右眼失明。该割草机是由制绳公司制造,西尔斯公司销售,他的父亲作为诉讼代理人以严格责任起诉割草机的制造商和销售商,要求损害赔偿。
法院查明:克罗尔证明她确实已经读过使用说明书,包括下列警告:“割草时,不要允许任何人在割草的范围内,在前院割草时,要让宠物和孩子呆在后院,注意孩子和过往的人,当他们在割草机附近时,要停止使用……即使割草机的地方已经彻底清除异物,但割草机也有可能突然抛出一些小物品。”
尽管已经阅读过说明书,克罗尔在原告坐在附近时仍旧割草,因此发生原告的损害。原告认为割草机具有不合理危险,因为它被设计成可以任意射出异物。被告认为克罗尔的行为是原告受伤的唯一的法律上的原因。其漠视被告警告的行为是错误的,导致了原因关系的中断,从而构成替代原因。
问题:本案中的因果关系按照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分别如何确定,其责任如何承担?
之5:在我国首例汽车厂家被诉苯超标致人死亡案中,李先生的妻子买了一辆奥拓小轿车,买车一个多月后,就发现身上有大量的出血点,经医院确诊为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买车后不到一年,妻子就病逝了。后来,李先生得知苯中毒可以导致妻子所患的病症急性发作,就自行请室内空气检测部门对车辆进行了检测,证明车内空气苯含量严重超标。于是,李先生把销售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人民币37.8万元的损失。但经销商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认为,被告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其标准并不适合于检测车内气体;而且,经销商销售的汽车均有国家有关部门的合格规定。丰台法院认为,李先生妻子因患再生障碍性贫血医治无效死亡,据有关医学文献介绍,这种病因受多种因素影响,而且目前也无法确定她患此病是苯中毒所致。同时,原告出示的检测结果也不能证明该车购买时苯浓度的含量,且国家目前对车内空气质量还未颁布标准,原告认为奥拓车苯超标导致其妻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而死亡的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1)你认为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应如何确定?
之6: 在某汽车的设计中存在油箱过于靠后,受到撞击容易爆炸起火的危险,一日,甲驾驶汽车,前方突然有行人横过马路,甲急刹车,被后面乙驾驶的汽车撞击,油箱爆炸,甲大面积烧伤,本案因果关系应如何确定,是产品生产者、行人、甲还是乙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试用英美法、大陆法、中国法因果关系理论和相关规定分析本案的因果关系)
第六章代理法
案例一、A公司委托其业务员B与C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于是写了一份委托书,说明从5月8日至5月18日由B处理一批服装出卖事宜,并交给B一份盖好A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C公司迟至5月20日才派人来签订合同,B出示了委托书与空白合同,于是在5月21日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即时钱货两清。后公司认为服装出卖价格低于向业务员B交待的最低价格,于是否认合同有效,要求B赔偿A公司损失。
问:(1)该合同是否对A公司有效?为什么?
(2)B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3)假设合同未履行给C公司造成损失,C可否要求有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4)如果没有委托书,只是给了B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结果会怎样呢?
案例二、某食品公司国外代理人陈某持食品公司代理委托书在A国推销芝麻糊,委托书写明陈某工作是推销芝麻糊。一次他看到A国土产公司削价出售核桃,价格十分便宜,于是以食品公司名义将当时所剩的2000多斤核桃全部购下,以推销芝麻糊收回的款项,交了500元定金,并给对方出示了代理委托书,约好其余的钱由公司再汇来。
(1)本案中陈某与土产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陈某走后,土产公司发现合同可能是无权代理人签订的,这时他可采取什么行动来予以补救?
(3)如果食品公司拒收核桃,拒付贷款,是否合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造成土产公司的损失,怎么办?
案例三、1921年,原告货主委托被告铁路公司运西红柿至B地,半路遭遇铁路工人罢工,被告担心西红柿腐烂,未联系原告就地卖掉了西红柿,(价格大体合适)问:被告是否具有卖掉西红柿的代理权?(英美法)
案例四、某公司于8月15日举行开业典礼,8月10日,甲被授权购买10台X牌空调安装在公司,后董事长赴国外出差,甲发现X牌空调在市面上断货,至8月13日,与董事长一直联系不上,甲于是购买其他品牌的空调安装,董事长回来后,认为甲擅自作主,须承担赔偿责任。
1.甲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甲有一商场,把自己的春兰空调卖给该公司,该行为是否合法?
3.甲在购物时被某商场售货员打伤,甲是否可以要求该商场赔偿?
案例五、A公司委托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从德国S公司进口一套啤酒生产线,进出口公司根据A公司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与S公司签订合同后,S公司如期交货,但设备在生产中出现质量问题。问:
1.A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S,要求S公司承担责任?
2.假设S公司收货后不付款,S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假设S公司起诉A胜诉,但A已破产,于是S想起诉进出口公司,这是否可以?
第七章商事组织法
案例一: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在两名董事的提议下,董事会召开了临时会,有三名董事出席,在会议上,全体一致通过了关于增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决定。
问题:
本案中董事会做出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案例二、我国某机械制造厂欲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生产汽车,经与某国一家汽车公司协商,达成合资经营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总额为8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350万美元;中方以货币、厂房、设备 、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外方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利技术出资,出资额为150万美元,其中现金70万美元、机器设备30万美元(系向某国租赁来的)、专利技术50万美元(已设定抵押权);以中方名义向中国银行贷款450万美元,作为合资企业的流动资金,此贷款由中方所在地的财政局提供担保;在合营期内如双方认为必要,可减少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双方未约定合营期限。在合同执行中如果出现争议,双方同意选择适用外方国家的法律解决。
问:该合营企业协议存在什么问题?依据是什么?
案例三: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由五人组成。在经营一段时间后,为了管理上的需要,决定委托中外合作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在董事会会议上,四人赞成,一人反对,通过了委托决定。
问题:
审查批准机关是否会批准该合作企业董事会的决定?为什么?
案例四: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约定,在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该企业在合作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继续经营,提前终止。在清算中,外国合作者拒绝交回根据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已先行收回的部分投资一并进行清算,因此导致中外合作双方发生争执。
问题:
1.本案中外国合作者是否应缴回提前收回的投资,为什么?
2.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原本的方式有哪些?
第八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
案例一、巴拿马A公司所属“×-×”轮从国外某港口装1万吨烧碱来我国某港口卸货,外轮理货公司理货时发现短卸499包,破损l35包,水湿776包,损失价值达40万元人民币。货主(××经济协作公司)多次与船方交涉均未获得解决。某日,得知该外轮即将驶离我港口,货主遂向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扣押该外轮。
请问: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货主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为什么?
2.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案例二、某涉外合同案件中,被告是居住在美国的华人,原告居住在我国。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后,判决书于1992年7月20日送达给原被告,一审法院认为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对判决的上诉期为六十天,故告知原、被告如不服可在六十天内提起上诉。被告收到判决书后,于1992年9月20日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认为从被告收到判决的第二日算起,虽已过六十天,但由于7月21日是星期天,故上诉期应从7月22日起算,认定上诉未超过期限予以受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判决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时,由原合议庭成员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时,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合议庭认为原告不到庭,无法进行审理,经审判长裁定对原告采用拘传。但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又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于是,二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并告之当事人不得上诉。
请指出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案例三、中国某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A )与科威特胡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驻北京办事处代表侯赛因经过几次洽谈,1991年9月,A与B在中国某省省城正式签订了该合同,合同约定,由A 公司负责在科威特某地重建一座在海湾战争中被摧毁的工程。合同中无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后在合同履行中,因B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项,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便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问:
(1)我国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如何确定该案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2)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根据?
(3)如果A、B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法院应如何处理?
(4)假设法院经过法定途径无法查明应适用的某外国法,我国法院应如何处理?
(5)假设B公司在美国有财产,如果中国法院判决需要在美国执行,美国将会按什么程序处理?
(6)我国法院做出判决后,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是否可以去跨国执行?可以怎么做?
案例四、日本一公司与中国一住所在广州、财产在深圳的某外贸公司在履行涉外经济合同时发生纠纷,日本公司依据仲裁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货款,中国公司反诉其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双方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此案,最后以不公开的方式审结了此案。
请问:
1.日本公司要求采取保全措施,应按什么程序进行?
2.中国公司反诉请求应在什么时间提出?
3.中国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能否向法院起诉?为什么?
4.日本公司怎样申请执行裁决?中国公司以未得到指定的仲裁员和要求公开审理而未得到满足为由请求法院不执行仲裁裁决,法院是否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为什么?
5.假设中国公司申请撤销裁决,应向哪个地方的什么机构提出?同时日本公司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怎么办?撤销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怎么办?
案例五、美国某电脑公司与中国一科研机构在技术开发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双方约定中国的仲裁机构同时又约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电脑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科研机构认为该开发项目已列入国家计划,若不经过上级主管机关调解,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此案,仲裁条款无效。因此科研机构不同意仲裁,拟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
1.科研机构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应由哪个机构确认?
3.哪个机关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案例六、河北省××县食品厂A与美国某工厂B签订了购销饼干机的合同,合同规定,先付款后提货,同时在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但没有约定明确仲裁委员会。食品厂在提货时发现饼干机质量有问题,于是要求B退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食品厂即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2月15日收到仲裁申请书,2月25日受理了该案。食品厂选任了两名仲裁员,B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食品厂指出首席仲裁员是B的常年法律顾问,要求其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驳回了其回避请求.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公开审理了该案.
请指出本案在程序上有何不足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七、日本A公司与中国B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水泥购销合同,约定了水泥的规格、价格和质量要求.并且在合同中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双方又对合同进行修改,对水泥的规格、价格以及质量作了一些变更.建筑公司按合同规定向A公司汇去预付款25万元.A公司按合同规定向建筑公司发送水泥,经建筑公司验收发现,水泥全部不符合质量要求.为此,建筑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而A公司则认为原合同已经变更,仲裁协议不存在,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本案应由哪个机构管辖?为什么?
案例八、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因经济贸易合同发生纠纷,A公司按照与B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开庭审理前,由于B公司认为A公司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即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口头申请,要求该仲裁员回避,仲裁委员会在做出回避决定后,同时另外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在开庭审理之前,B公司要求公开审理,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决定同意公开审理此案,后A公司和B公司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即按和解协议做出调解书,从而终结本案的仲裁。
本案存在哪些问题?
案例九、某美籍华人高某有两个儿子在中国分别为甲和乙.高某去世时,在美国遗有房屋八间,存款一万元。甲和乙签订了仲裁协议,声称如果为财产分割事项发生争议,提请中国仲裁委员会仲裁。两兄弟在分割遗产的过程中,发生争议。于是甲持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问:
1.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为什么?
2.若乙也于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能否受理?为什么?
案例十、某国化工厂和中国某科技开发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纠纷,未能协商解决.化工厂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科技开发公司不同意仲裁,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程序予以仲裁,并口头通知工厂和科技开发公司开庭审理。经两次通知后,科技开发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庭即以被诉方不到庭,案件无法审理为由,拘传科技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审理后作出裁决。科技开发公司收到裁决书后,并不自动履行裁决书,化工厂即向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
请问:该经济合同案件仲裁机构以及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存在哪些问题